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人身伤害案经济赔偿是轻判条件
2018-07-25人身伤害案经济赔偿是轻判条件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陈冬忠律师代理被告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张某持械殴打他人,造成轻伤二级,鉴于张某赔偿人民币十万,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7)沪0106刑初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某某物流公司员工,户...[+查看详情]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缓刑
2018-07-2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缓刑 精准把握刑事法律,是为当事人轻判,罪轻的重要条件。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袁田、金虹律师为被告傅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提出的罪轻、减轻意见被法院采纳,使这起非法吸收千万存款案犯判缓刑。傅某任某分公司市场部经理,通过发放传单,开办展会,允高额回报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对此袁田律师认为应以从犯认定。原傅某升任分公司负责人,对到期存款,以续投方式签订合同,该行为仍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仍属原行为的持续,...[+查看详情]
判3年半羁13月,重审撤诉裁无罪
2014-11-13上 海 市 静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静刑重字第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上海××××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暂住本市×路×弄×号×室。因涉嫌犯...[+查看详情]
故意伤害罪以谅解获拘役
2014-08-05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虹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萧某,男,1981年9月9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n...[+查看详情]
单位帮助赔偿被告,判获缓刑
2014-07-25姬某某、刘某某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静刑初字第16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姬某某。 辩护人刘焕平,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查看详情]
“控辩交易”被判缓刑
2014-07-14上 海 市 虹 口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虹刑初字第135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蓝天路7楼。 诉讼代表人俞某某,女,1975年生,系宁波某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