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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1-09-10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电气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伟,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姚栋,厂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鹏峰,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律师事...[+查看详情]
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1-09-10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洪浒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卫东,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市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宗黎,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查看详情]
契税延期交付按滞纳金计算还是按房价市价计算
2018-04-1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吴颖律师、魏庆玉律师代理税务局行政诉讼案,就行政决定按市场价计付契税一案,获法院支持。 原告王某称其2013年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140万元,2016年登记时,税务机关按评估价196万元计征契税,并复议被维持。其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诉值法院。 2013年由原告王某儿媳签定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王某与案外人重新签定买卖合同,并向房产部门登记过户。按照法律规定,契税再签定合同5天内支付,否则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查看详情]
越权签字认定无效 维修过错承担赔偿
2018-04-1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雷荧律师代理原告某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纠纷一案。原告作为发展商将新建楼盘委托被告管理。合同约定,6个月后公共电费由物业公司承担。并约定未履行设备设施维修义务,造成设备损失由被告承担。并约定物业管理人员数量42名。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承担电费。并造成设备维修部当损害,同时被告选派服务人员仅15-16人,与合同约定不符。据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公共电费2233900元,赔偿设备...[+查看详情]
原告主张拥有房产被驳回 被告抗辩共有分割享有被支持
2018-04-13原告成某向被告叔叔成某某主张按医嘱继承铜川路房产的祖父母份额,并要求其叔享共有产的一部分分割为原告所有。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方燕律师代理被告其叔叔成某某的诉讼。 原告诉称其祖父母将铜川路与其叔叔成某某共有的房屋的祖父母部分遗嘱由原告继承,并其占有该房屋大部分,故要求对共有分割,归原告所有。被告其叔叔成某某认为,遗嘱真实性不确认,要求鉴定,并不同意共有,要求归其所有。 经文字鉴定,其祖母签字真实性未得到确认,故遗嘱继承仅有祖父一份。...[+查看详情]
因居住困难租房的户籍人应认定同住人
2018-04-1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方燕律师、付永生律师代理原告陈某、张某等三人共有纠纷一案,诉称原告陈某等三人是被征收房屋户籍所有人,因居住困难与被告协议,在外租房,并保留征收权力。显属同住人,应享有二套房屋所有权及补偿款。另三原告,也同时就提起确权和动迁利益诉讼。根据被征收房屋系公租房。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原告陈某等三人...[+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