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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餐饮经营,却险落陷阱;享有收益物权,反主张租金

2014-09-28 1083

 

协助餐饮经营,却险落陷阱

享有收益物权,反主张租金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代理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租赁费纠纷案,原告上海某大饭店有限公司向被告某餐饮公司主张支付租金107.5万元,水、电、燃气费28万元,空调费81649元,物料和商品使用费26.4万元,房屋占有费21.5万元。

      被告认为原被告不存在租赁关系,也没有房屋实际使用关系,原告自行经营餐饮,被告仅是起到没有对价帮忙作用,人财物都是原告控制、处分。被告代原告收到的部分费用也系由原告处分,被告没有取得任何收益,不享有物业使用权和收益权,故要求驳回原告请求。

      这一起原被告意见截然相反的案子,起源于原告饭店改造,原餐饮经营公司退出饭店经营,由于原告考虑没有餐饮影响客房经营,就请被告救急帮忙,被告找来部分员工帮忙,工资也由原告营业款支付。水电煤等由原告支付,由于原告没有收银机,所以部分餐饮款项由原告委派被告收付,资金支出均有原告签署并支付。原告提供个别收款凭证主张被告经营餐饮。原告财务经理签署的票据,原告又反说系被告工作人员。被告当时由无法提供其与原告合同。原告又提供黄某与原告员工签订库存商品交接表,黄某系原告人员,其加上被告公司名字在下方签署,被告提出属原告作伪行为。黄某证词从形式、内容均不真实。由于原被告未建立租赁合同关系,也未签租赁合同。在原告控制餐饮的情况下,被告也无法掌握有关凭证。原告聘用财务经理,出具证明为被告聘用财务。被告又无法取得其与原告劳动合同,被告代原告收回部分资金、代开的部分发票,已由原告确认用于员工工资,但反成了原告认为被告实际经营的证据。

      原本双方没有对价的帮助关系,原告咬住是房屋实际使用关系。被告没有实际控制经营,有关票据也有原告控制,针对这一期复杂的案子,俞建国律师搜索所有有关原告经营证据,特别是法院已判决原告与员工案件材料。从另案中原告员工和原告诉讼案中找到相关证据抗辩,证明黄某系原告财务经理,并有聘用劳动合同。被告在另案找到原告年度考核资料,证明餐饮系原告经营收入一部分。餐饮负责人、财务、收银均系原告工作人员,不符合被告享有收益物权的特征,尽管有一部餐费由被告代收,双方确认系用于餐饮员工工资,与原告主张被告租赁关系也无关。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无法确认。原告长达数月也未主张租金、签约等事项,有悖常理。原告主要人员负责餐饮管理,不符合被告享有房屋使用权的特性。且物品移交均是原告工作人员,至于营业收入部分转账形式至被告账上,也不能确认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法院逐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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