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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商号实战攻略

2011-09-19 996

作者:俞建国高级律师,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商标专用权、企业商号均属工业产权保护范围。是体现企业的商业信誉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标识,也是企业市场竞争重要条件。我们在为韩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深深体会到韩资企业对商标和商号的高度重视和采取的保护。


一,商号是企业名称最显著的部分,中国法律规定了在同一地区限制企业使用近似、相同、混淆的商号。通常要注册近似、相同、混淆的商号并不十分容易。但在实践中有时要界定近似、相同或混淆也不容易,或在法律上有很多误点、盲点。比如我今年代理了上市公司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韩国甲乙株式会社投资中国的甲乙(常熟)纺染有限公司股权。中国收购方坚持要求将甲乙商号一并转让。为此,不惜引入一个外商共同受让股权以保证企业名称在股权被收购后继续沿用。同时韩国甲乙化纤株式会社投资中国的一个商业企业,也要求使用甲乙商号,但是甲乙商号在上海贸易类企业已经被他人使用。由此,我们采用一个分类解释说服了上海市工商局,使甲乙贸易公司名称得以注册。


同样我们代理了韩国BASIC HOUSE株式会社的公司设立,其要求使用百家好商号,但百家好商号已经被同类企业使用。由于该企业生产性和商业性共有的企业特征,我们采用了分步实施方案,通过扩大经营范围的方式,使该百家好商号得以注册。目前该企业是上海韩资企业第一家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生产性企业通过经营范围变更,扩大产品商业性领域的企业。同样,某运输公司要注册A商号公司,但已有一个A运输货代公司注册。当然这个要求受到注册部门拒绝。我们认为,运输公司和代理运输公司不属同一行业。最终工商部门采纳了我的意见允许A商号公司注册。


二,经由国际或中国认定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禁示他人使用相同文字商号的排他性效力。但是往往一个商标从注册到驰名需要相当长时间,有些企业有意或无意地将他人的商标文字作为商号进行注册。由此产生争议和司法争端。比如我们代理的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和美国星源公司STARBUCKS商标和星巴克商标和星巴克商号的诉讼案。原告美国星源公司诉称,其商标是驰名商标要求被告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星巴克商号。被告辩称,原告的商标未被认定驰名商标,不具有对商号的排他性,并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不突出使用星巴克文字不构成侵权。这类案件目前越来越多。并形式内容都有“创新”又比如我们代理上海梅兰日兰集团有限公司与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和天津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商标和商号案,原告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公司称其注册了梅兰日兰商标,并投资了天津梅兰日兰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在上海注册了梅兰日兰集团企业。原告认为由此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商号注册是地域性的,不构成侵权。究竟梅兰日兰集团商号注册给该企业带来多少利益,我们无从考证。但我们也认为,被告抗辩的理由与现有法律可能确无相悖之处。当然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或对一些法条进行修正或扩大解释会使这些争议明确。然而现在确实有可能使使用与商标文字相同、近似商号的企业得到一定利益。但是否构成侵权,我们也无法评判。


三,在驰名商标认定前或在中国尚未注册的知名商标与近似或相同文字的企业商号注册的冲突在目前也缺乏一定的法律规范。假设STARBUCKS“星巴克”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然这可能是不准确的说法)。然而在此之前全国注册的一批星巴克商号的企业可抗辩称,STARBUCKS中文翻译与星巴克没有对应关系,且商号的在先权利仍应受到法律保护,并驰名商标被认定前对与商标相同文字的商号的使用不具有排他性。然而,这种争议或许由于现有法律对此不明确所致。由此,一个商标从注册开始就应该采取防御性措施,或者一个企业、一件产品从进入中国市场时就应考虑商标和商号的保护。这是目前很多企业十份忽视之处。这个问题由于内容较多,我们将在另文陈述。


四,复合或组合词组商号与原有商号注册企业文字重叠是否构成侵权。这在理论上是该有明确答案的。但在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上却带有不确定和不稳定性。上海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后,出现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这两个企业投资主体完全不一致。同样,青岛星巴克咖啡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后,出现青岛美国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的成功注册。这两个企业是冤家对头、狭路相逢。一个告商标侵权,另一个企业将可能提起商号混淆反相侵权诉讼。这场争议在法院未作判决前,我们也不便众说纷纭。但我们也深知商号和商标的冲突和保护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在本文中用实战攻略作为引文,试图从商标商号保护和冲突现实中寻找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攻略的路径。并引起企业家的重视和与我们律师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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