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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税务局复议提供法律服务,让申请人明理事非息诉服决

2016-09-26 729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吴颖律师为税务机关行政复议决定提供法律服务,为其代议行政复议决定书,出具法律意见书,申请人王某不服税务基层单位作出按196万元核定计价征收税收的决定。认为其买卖房屋合同系2013年签定,价格为140万元。并先行已支付了100万元,鉴于房屋系动迁安置房故需三年后出售。2013年与出售方签定合同合法有效,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税收,返回征收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款。对此,俞律师和吴律师认为,根据加强对存量房交契税收征管工作通知,税务机关有权对评估认定申报交易价偏低进行调整。但对契税征收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十天交纳规定,因交易过户发生2016年,且出售方和买入方重新签订合同,故认定2016年买卖房屋合同并交易过户日为税收征管时点。

  故认定2016年买卖房屋合同并交易过户日为税收征管时点。如按照2013年契税征管时点,则须按每日万分之五罚滞纳金,同时也不能改变房屋重新评估的征税标准。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因出售方是行政复议相对人,与申请人没有利害关系,驳回申请人王某的复议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出售房屋方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交纳义务人,买受方无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仅管在实际中可能存在出售房屋方净到手140万元,由买受人承担营业税、个人说的谁,但这不是法定义务,所以,王某没权提出行政复议。王某也系法律从业人员,街道行政复议维持契税征收行政决定,驳回对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复议申请的文书,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这个决定很显然,申请人王某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申请行政复议权利,仅管受理了申请,但审理中查明申请人王某没有该权利,依法律规定予以驳回。对契税如申请人王某要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理,无异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征税决定,对他处以每日万分之五滞纳金,即补交504000元滞纳金,由此,申请人王某自然息诉服决定,对税收征收法律法规有了一个了解,也是很好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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