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民交叉问题,司法解释用多个条文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借款纠纷案的处理规定。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吴颖律师代理34起银行借款纠纷案中,依法处理主张权利,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姜某向原告上海某银行借款34笔,并用了34套房屋抵押担保。俞建国律师、吴颖律师向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被告代理人抗辩,抵押房产系非法吸收存款所购买,抵押合同无效。并因被告姜某已监视居住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应将该案一并移送刑事立案、审查、起诉机关。当地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发函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公安机关要求将民事案移送或中止审理。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问题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查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所以,被告认为,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故被告提出用非法吸收存款购买房产,并用于抵押,涉嫌犯罪,应将该案移送侦察机关,停止审理。原告律师认为,本案被告提供证据不能反映原告在签订抵押合同和办理抵押费抵押登记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用于抵押房产系实施犯罪活动而取得,属赃物,所以原告行为不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假设被告用非法吸收存款用于购房,抵押房产也属善意低三人,根据物权法106条,应予支持。由此,法院采纳原告意见,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