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和延期过户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我所傅志祥、邱平律师代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2012年12月原告和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房屋。并约定付款期限以及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继续履行合同等条款。被告抗辩,原告未按约支付房款120万元。并提出是因债务抵偿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并反诉提出解除上述买卖合同,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定,买卖合同并不是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已履行了部分付款。因合同约定最后房款于2013年2月20日前后,履行期限不尽明确,并依据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要求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原告应于房屋过户之日,支付未付款项,因付款期限约定不尽明确,对逾期付款酌定支付违约金,判令从被告反诉之日起计算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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