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再审撤销案
我所苏南律师代理日籍华人王某的财产代管人王某某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王某和其妻子肖某某为某投资设立公司股东,为该公司与江阴某进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提供担保。江阴某进出口公司以与王某和肖某某签订还款协议,起诉江阴法院。王某的财产代管人在再审申请时称:在还款协议上王某名字不是本人签署,签订该协议时,王某下落不明,王某某于江阴某公司起诉前向公安机关报告王某下落不明。2年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下落不明。并经法院裁定,认定起诉前王某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江阴某出口公司依据还款协议,诉至法院。被告王某授权委托书上加盖的王某印章,还款协议上王某系其妻肖某某签署。经鉴定,还款协议上王某签名是其妻子肖某某书写。所以授权委托王某印章,王某也不知情,王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所达成调解协议未经授权,违反法定程序和自愿原则。被申请人江阴某公司认为,王某私章证明是授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经审理,法院认为,确认王某下落不明先于调解日,且经法院裁定王某为失踪人。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逐撤销调解书,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