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手册送达全体员工不具有规度效力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崔迎春律师代理员工杨某就与某公司违约解除一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约解除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向全体员工送达了员工手册,依据员工手册规定,公司以员工严重违纪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不予经济补偿。我方代理员工举证认为,该员工手册未经员工讨论,员工签署仅是公司告知送达该员工手册签署,不是合同组成部分。公司抗辩员工手册规定,“事假连续超过4天以上者,必须提出辞职书,无故旷工者一天扣50元,4天以上者,视同自动离职”。就公司向全体员工送达员工手册的效力进行了辩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关员工的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须经全体职工讨论,未经讨论,程序违法,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逐支持员工主张补偿金。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反映了如何使员工手册具有效力问题。公司如以劳动合同组成部分,双方签署,则对员工是有约束力的,但如何界定严重违纪也须在员工手册条款中明确,且不能违反法律。否则,公司认为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依据不足。如公司将员工手册送达每个员工讨论,并张贴告示,要求员工可书面就意见提出异议,最终决定权属公司。到时公司公告员工手册,作为公司制度,也同样是有效力的。但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显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