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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人工单价采用93定额合同有效

2014-03-19 1058

建设工程人工单价采用93定额合同有效

    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代理被告某实业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建筑公司诉称。实业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人合同人工单价按2000定额计价。并该施工合同在建筑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工程价款2800万元,要求判决被告某实业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000万元。被告某实业公司抗辩,备案施工合同已被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替代。备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定另一一份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约定实际施工合同取代备案合同,备案合同仅用于备案,以实际履行后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且工程名为中标,中标书上加盖直接发包,该项目不属招标项目,故要求按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人工单价的93定额计价。

    原告某建筑公司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政府部门备案合同优于非备案合同。根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93定额低于成本价,应确定合同无效,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以及山东省高级法院会议纪要,明显低于成本价,施工合同无效,可以调整和撤销约定价款。被告某实业公司反驳,鉴于非招标项目实际履行合同已约定取代备案合同,合法有效。成本价是基于不同企业管理,技术水平高,有条件以较低报价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加强的表现。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成为争取后续工程,承包单价降低价格,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且是主动、自愿的。现无证据认为93定额人工单价低于成本价,无法确认明显低于成本。且93定额人工数大于2000定额人工数。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指迫使手段明显低于成本价。涉案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无论从签订、履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的要件。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施工单位对无效合同的请求权是按合同约定价款请求施工工程款。所以,不存在可调整和撤销工程单价法律依据。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证明合同无效。法院采纳被告某实业公司的抗辩意见。

    目前,施工合同对价格结算争议较大。我所代理一批施工合同纠纷案,均涉及到是93定额、2000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争议。主要是施工合同制定时使用专业术语不精准。出现诸如,条款上约定按照93定额有关规定,但人工单价、材料又出现按市场信息价。对人工单价、材料、租赁费用采用标准未分别明确。造成约定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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