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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空运单上托运人不是运输合同中托运人

2012-05-22 529

我所代理原告法国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香港考特菲有限公司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就货运单记载上托运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观点和证据得到法院支持,并厘清,维护了承运人合法权益。

该案证据表明香港考菲特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向法国某国际货物公司发送运输承运信息,包括询价、洽淡、确定货物航班。但并根据其要求在空运单上载明托运人为比利时公司。

在该案审理中,被告香港公司抗辩空运单上的托运人比利时公司是合同相对方,应由其承担运输费用责任,并该比利时公司已破产。香港公司作为代理人不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委托代理关系,也没证明承运人知晓有委托关系存在。并货物运输交易习惯中存在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指令将托运人写为第三方现象,这并不影响合同相对方为被告香港考特菲有限公司对运费的承担责任。法院这一判决,使复杂的承运法律关系厘清,原告主张货物运输费用、关税等得以确认,支持了原告主张。运输的关税、目的港费用、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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