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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19)

2011-11-28 2120

民企法务专版(19)

经海祥 律师

【疑案评述】

形似劳动关系 实为民事关系

 

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高于一般民事关系,因此,在处理繁杂的劳动争议中,正确认定劳动关系至关重要。

 

案例一:

秦某系外省市来沪从业人员,在某浴室担任按摩技师,工号为12号,浴室包吃包住,秦某与浴室按每笔按摩费用六四分成,后秦某在该浴室猝死。亲属谢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妻秦某和该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委会和原审法院均支持了谢某的请求。该浴室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虽然仲裁、一审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二审法院在仔细审查后,最终作了改判,确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在于:虽然秦某在该浴室担任按摩技师,但是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秦某的出勤状态不定,浴室既不要求秦某遵守上班时间,也不存在秦某接受浴室管理和指挥的客观事实,双方之间的关系相当松散,维系两者的仅仅是对于按摩费的分成而不反映任何人身隶属方面的特征。

 

案例二:

高某与某驾驶员培训部签订了一份合作培训协议,由高某出资购买一辆小型教练车,登记在培训部名下,高某自主开设汽车驾驶员培训班,向培训班支付进场费,其他费用由高某向培训部缴纳后由培训部向有关部门缴纳。高某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在向培训部支付进场费等约定的费用后剩余款归高某所有,用于其开设培训班的经营管理,并自负盈亏。后高某要求培训部按上海市最低缴纳基数,为其补缴双方关系持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遂依法判令驾驶员培训部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合作培训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分析,高某出资购买教练车,系自带生产工具。收取的培训费,在按约定向培训部付清进场费等费用后剩余钱款也由高某支配,这与一般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况不同。并且高某自主开设培训班,自主经营管理,平时与培训班的关系比较松散,故对于高某个人劳动力的支配权亦在其本人。维系双方关系的主要是进场费的缴纳,而汽车的实际开支费用、个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高某本人负担。因此,二审法院依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认定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改判驳回高某要求培训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案例三:

2008年9月刘某经家政服务公司介绍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家中做钟点工,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董事长生活秘书一职,合同期限为一年,还约定了刘某的工资。2008年12月该公司与刘某结算工资,还另行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后刘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另行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说明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遂判决支持刘某的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则认为,双方之间实质是劳务雇佣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显属错判。

 

评述: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的相关规定。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拉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三条件的(以下简称“三要件”),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规定虽然针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对于形式上订立了劳动合同却无实质性劳动法律关系内容的情形,同样有指导作用。因为劳动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认定劳动法律关系主要注重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

在案例一中,按摩服务视浴客的需求而定,且秦某出勤自由,并不受浴室的劳动管理和支配,按摩业务亦并非都由浴室有组织的安排,主要靠按摩工与浴客直接供需对接,因此不符合“三要件”。在案例二中,虽然驾驶员培训是汽车培训部的业务,教练员本人也接受汽车培训部的安全教育,但高某自购车辆,自主招收学员,自主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已承担社会保险费,显然是利用培训部平台,搞个人经营,这与一般劳动者提供自已的劳动,雇主支付对价是有区别的。因此亦不符合“三要件”。在案例三中,虽然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的居所视情况也可视为其办公场所的延伸,但刘某从事家政服务并非是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其亦未接受公司的指挥管理,而只听从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人的嘱咐。因此,同样不符合“三要件”。

针对上述案例,中级法院的某法官也发表了其个人观点,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则要符合以下两方面的标准:

一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因和目的只能是为了实现交换。即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对价,这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如案例二中,高某作为教练员确实提供了劳动,但是汽车培训部并不向高某支付对价,而是由高某自已收取学员费用后向培训部缴纳管理费。

二是劳动者一方必须向特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出资购买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对劳动者排他性使用。即享有对劳动力支配、使用的权利,这就是劳动力的人身属性。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无不体现出劳动者一方与相对方的关系松散。因此,劳动力受用人单位支配是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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