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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18)

2011-11-28 1348

民企法务专版(18)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公司清算应守法

 

2000年,本市某电器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立案后,要求法定代表人杨某及财务人员签署保证书,保证移交公司全部破产财产及帐册。杨某签署了保证书,但对曾转移一辆汽车和数十万存款的行为拒不交代。法院查实后,将杨某妨害清算的犯罪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刑庭开庭审理后认为,电器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期间,由被告人杨某将该公司27万余资产予以隐匿、转移或挪作他用,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被告人陈某参与其中16万余元的隐匿、转移,作为电器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和直接责任人员陈某,两人的上述行为均已构成妨害清算罪。根据刑法规定,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帀5万元,单处陈某罚金人民帀2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资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何谓“严重损害”,刑法未明确界定,但相关司法解释为此重新规定了追诉标准: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作虚伪记载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劳资关系】

 

学习与实践《劳动合同法》课程提纲(下)

 

五、企业可向员工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培训费用,且按未履行部分分摊);

(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适用高管、高技或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限制期≤2年);

(三)员工违法解除合同,或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履职不当造成损失。合同解除后可选择按劳动合同或民法债权关系主张,但金额适当限制,可参考劳动者收入情况酌定)。

六、企业防范劳动纠纷的主要管理举措

(一)员工手册的制定及发布

1、录用制度(录用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手续、被录用者的诚实义务、体检要求、用工形式、试用期考评等);

2、考勤制度(考勤程序与方法、考勤纪律、请假审批、出差及待遇等);

3、工时制度(如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加班程序和处理);

4、薪酬制度(如目标总薪酬及实际薪酬、薪酬结构、薪酬发放与保密、调薪、加班费或调休的确定原则等);

5、福利制度(法定福利与其他福利);

6、绩效制度(概念、管理主体、绩效管理的目标、程序或过程等);

7、培训制度(培训类型、培训结果的意义、培训协议等);

8、离职制度(解除、终止合同的程序、条件、移交手续等);

9、保密制度(保密的内容、范围、岗位、规划、管理、责任承担等);

10、行为规范及奖惩制度(工作态度、要求、纪律、界定严重违章、严重失职的情形、奖惩处理程序等)。

(二)动态管理

1、劳动合同及变更协议;

2、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劳务协议、劳务派遣协议、聘用协议;

3、职工名册及变动登记;

4、调整岗位流转单或人事变动表;

5、考勤记录簿;

6、请假申请表;

7、试用期评估表;

8、绩效评估表;

9、续签劳动合同征询书;

10、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11、离职员工工作移交清单。

 

【合同实务】

××××合同管理规定(下)

(适合购销合同为主的中小型企业,供参考)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员或经办人应对双方出具的各类暂收据、确认函、传真、运单、来往信函等文字性材料妥善保管。如财务部门需要,应复制提供。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如付款、交货)后,业务员或经办人应及时取得对方的确认资料。向对方交付增值税发票时也应由对方单位或经办人出具收据。

第十六条 业务员或经办人在代理本公司履行销售合同的发货义务时,应负责运单记载事项与合同约定内容的一致性(如收货单位名称、地址、对方经办人、数量单位等)。

第十七条 业务员或经办人外出收取对方货款票据需领取收据的,应事先了解票据种类及金额,由财务出具并登记后交付。空白盖章的收据薄不得由业务员或经办人掌管。

第十八条 本公司收取货款以本公司的基本帐户为收款帐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本公司指定的帐户为收款帐户。业务员或经办人不得以便利为由,擅自将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帐户作为代收帐户。

第十九条 定期定量的合同或长期供货合同在一个年度内末履行完毕的,业务员或经办人应与对方对帐,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并由双方盖章或双方业务员、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等涉及合同履行中双方的确认、承诺、收条等,原则上需对方单位盖章。如对方单位盖章有困难,可由对方业务员或经办人签字,但签字人必须是合同上签字的对方业务员或经办人。

第七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员或经办人应及时将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报告总经理办公室或专管员,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业务员或经办人发现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并暂停履行合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业务员或经办人不能协调的纠纷,应及时上报。业务员或经办人有责任提供纠纷的详细报告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业务员或经办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业务员或经办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视情向责任人员追偿损失。

(一)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职权签订合同的;

(二)为他人提供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介绍信;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且未经批准开展业务;

(四)因工作过失致使企业被诈骗;

(五)本公司履行合同后未经对方当事人确认;

(六)遗失重要证据;

(七)发生纠纷后隐瞒不报或私自了结或报告避重就轻,从而贻误时机的;

(八)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介绍信遗失未及时报告;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及本公司相关制度的。

第二十六条 业务员或经办人因故被本公司取消委托或与本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前,应及时移交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据、介绍信、名片及与合同相关的所有资料,除经总经理同意外,不得再以原名义办理与合同业务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     年   月   日开始执行。本公司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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