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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20)

2011-11-28 538

民企法务专版(20)

经海祥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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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解答

 

近年来,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随着国家银根的不断收紧,民间借贷市场却显得异常火爆,借贷利息不断走高,从而也凸现了法律风险。本期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针对民间借贷的相关问题,作部分解答。

1、民间借贷包括哪些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一般是指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

2、还款期约定不明怎么办?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3、利息能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吗?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提前还款如何计算利息?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民间借贷的利率有何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上述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近,已有地方高院出台指导意见,允许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但需双方约定,且约定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按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6、借款从事非法活动怎么处理?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7、行为人、借款人、实际收款人相互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借款人应作为还款责任人或被告。

8、个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谁承担还款义务?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哪些属于无效?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10、民间借贷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应提供什么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11、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怎样起诉?

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12、出借人称借款到期未还,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归还借款的情况下,谁承担举证责任?

借款人承认借款真实,但主张已经归还的,属于对借款真实存在的自认,对该借款事实一般可直接予以确认。至于借款人提出已经归还的抗辩,属于对权利消灭的主张,应由借款人对相应主张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证据,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或者是依法应当优先清偿其他债务从而不能产生清偿系争借款效果的,属于权利性主张,债权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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