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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17)

2011-11-28 549

民企法务专版(17)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判决生效不耍赖

 

2004年初,上海二中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宣判被告武某有期徒刑1年,这是上海法院首例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审判的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武某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在明知人民法院发生执行通知的情况下,指使下属人员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低价销售,并将售房得款人民帀400万元移作他用,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以上判决。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其中,“情节严重”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但对于怎样的情节属于“情节严重”,刑法并未做出明确界定。刑法实施近五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解释》,明确了五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如: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上海的司法实践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作出了量化标准: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价值不满担保额10%的除外;

三、对达到以上规定数额而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10%,但该财产为被执行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

此外,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

1、故意毁损、隐藏、转移或转让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致使特定物交付不能的;

2、故意毁损、隐藏、转移财产权证、财务帐册或者故意行使、不行使一定的行为,从而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抗拒执行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

4、因妨害执行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后有能力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劳资关系】

 

学习与实践《劳动合同法》课程提纲(上)

 

一、企业用工关系的种类

(一)标准劳动关系(社保因人而异);

(二)劳务派遣关系(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实施);

(三)特殊劳动关系(如协保人员、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

(四)民事劳务关系(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按约定支付报酬及退休人员等);

(五)其他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境外人员从业等)。

二、企业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常见情形)

(一)不订立书面合同(非用工单位原因所致除外);

(二)应订不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者自愿签订固定期充许);

(三)试用期违法签订;

(四)违法收取担保费用或财物(劳动者占有用人单位价值较高的财产时,双方约定设置担保允许);

(五)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确因计算错误等未足额除外);

(六)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除外);

(七)未出具解除、终止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八)招用在职员工,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三、企业的补偿义务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的除外);

(二)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三)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四)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五)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六)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被解除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合同);

(七)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单位解除合同。医疗期内不能解除);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单位解除合同);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变更协议解除合同的(单位解除合同);

(十)裁员(单位解除20人以上或10%以上,需说明、听取、报告);

(十一)        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不降低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愿续订的除   外);

(十二)        竞业限制期内(按约定)。

四、企业可免于补偿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解除);

(二)员工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通知解除;

(三)员工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待遇终止合同;

(四)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五)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实务】

××××合同管理规定(上)

(适合购销合同为主的中小型企业,供参考)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经营风险,有效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所签订、履行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负责或授权其他管理人员负责各类合同的审批。

第四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企业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如该机构未建立的,则由总经理指定专人或律师兼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规范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规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使用登记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及业务员提交的各类合同及附件资料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审查;

(五)负责合同的档案管理并掌握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当合同权益面临风险时,及时报告总经理;

(六)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七)负责本规定的监督执行。

 

第四章    签约的授权委托

第五条    签订合同可以授权委托。合同由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签订,也可以由总经理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业务员或经办人代理签订。

第六条    业务员签订合同必须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本公司负责。业务员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损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或不再适应担任业务员的,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触犯法律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或调查,不得与明显缺乏履约能力或恶意竞争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第八条    订立合同,除能即时交付结清的小额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传真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不能即时结清的销售业务签订书面合同有障碍的,由总经理会同律师对风险进行评估,权衡利弊后作出是否销售的决定。

第九条    合同应明确载明双方的名称、地址,且与事先了解的对方主体信息保持一致。订立合同除双方盖章外,双方业务员或经办人应签字。

第十条    订立销售合同,应保证明确以下内容:

(一)标的物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等;

(二)标的物的数量及计量计价单位(计量计价单位应与运单上的计量单位一致);

(三)交货期限与付款方式;

(四)合同单价与总价;

(五)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

(六)本公司为交货地点。

销售合同的其他条款可按合同范本上载明的提示选择约定。其他合同的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或参照相应的规范合同文本订立。

第十一条 长期供货的销售合同,无法确定供货数量或标的物规格、型号经常变动的,应约定在履行过程中能确定标的、数量、价格的方式(如传真件、运单、发票、双方业务员或经办人确认函等)。

第十二条 已约定明确数量的销售合同完成交货义务后,转为长期供货合同的,应重新签订长期供货的销售合同。

第十三条 已订立的合同,原件交总经理办公室存档。业务员或经办人可保留复印件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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