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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16)

2011-11-28 618

民企法务专版(16)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转贷牟利遭制裁

 

2005年6、7月间,张某利用其在某信用社工作的便利,用她本人及他人的客户信用证,以购车、购房等为由,套取贷款57万元,按银行月利率6.96‰结付利息。7月中旬,张某将套取的贷款57万元与自筹的13万元,共70万元转贷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利息为15万元,到期后,刘某先后向张某结付利息15万元。随后,双方又约定将本金续借至2006年2月,利息为10万元。之后张某先后归还了向信用社所贷的借款57万元及利息。经司法会计鉴定,张某通过高利贷转贷已非法获利人民帀104978.65元。案发后,张某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经法院审理,以高利转贷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前款规定处罚。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高利转贷违法所得额在10万以上的,或虽未达到前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均应立案追诉。

高利转贷罪是一种新型犯罪,是目的犯。它的客观方面是由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和高利转贷两个关联行为组成,缺一不可。其主观方面是为转贷牟利而申请贷款。对于何为高利,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通常认为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限为认定标准较为适宜。

 

【劳资关系】

 

在单位组织的业余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2003年5月20日,王某参加了单位组织的员工旅游。在单位组织进行的“射击比赛”活动中,王某右眼被塑料彩弹意外击中,造成右眼晶体破裂,被送医院救治。单位认为王某在旅游中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右眼受伤,不属于工伤,治疗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2004年7月,王某向公司提出他在射击比赛中意外伤害应为工伤事故,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不同意。8月,王某向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10月,劳动部门做出认定,王某的意外伤害为工伤事故,经鉴定为伤残10级。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王某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受伤,且申请工伤认定已超时效,请求判决撤销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

 

问题:王某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解析:这是一起特殊的工伤认定,因为王某受伤,既不在工作场所,也不是因履行本职工作而受伤。这种情形与相关法规所列举的10种应认定工伤的情形均不符,同时又不属于6种不能认定工伤的情形。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的依据是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规定,其中指出:“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的(不包括车间一级)各种体育活动比赛、……或正式代表本企业参加上级机关举办的各种体育运动比赛时负伤、残废或死亡者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所以,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单位提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已超时效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市在沪劳保福发(2004)38号文中也规定,“2004年1月1日前发生事故伤害,2004年1月1日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申请时效未超过一年的,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申请时效超过一年的,按照发生事故伤害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因此,劳动部门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责任并按规定支付王某工伤保险待遇。

 

【合同实务】

 

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能否取得合同约定的利息?

 

企业之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借贷合同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应属无效约定。借款人取得出借人的资金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由于出借人出借资金的行为对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具有过错,其请求返还的范围仅限于借款本金,不应包括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

 

企业借贷合同的出借人能要求借款人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吗?

 

相关司法解释对企业借贷合同逾期利息损失的处理已作了明确规定,即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因为当事人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获得利益。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法院为了让借款人的财产优先偿还出借人本金而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不收缴利息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对借款人民事制裁制度,更不能得出法院要保护当事人逾期利息的结论,从而认为应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本该由国家收缴的利息。

因此,出借人不能要求借款人赔偿逾期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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