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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10)

2011-11-28 581

民企法务专版(10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商品声誉不诋毁

 

2002年12月某日,某电视台播报了批评性节目“韩先生的烦恼”,消费者韩某投诉说床垫有异味,他的孩子因睡床垫身上起泡并住院治疗。节目中虽未点明商品和厂家的名称,却用特写镜头播出了MB床垫商标和售后服务卡。

节目播出后,MB公司董事长等三人赶到电视台,通过制作节目的记者周某,找到消费者韩某,约定时间到韩家做售后服务。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例行检查,发现床垫棉毡被更换,与MB公司使用的棉毡明显不同,加工缝制工艺也不一样。技术人员立即向公司汇报,总经理当即提出三方封样,送省家具检验站检验。同时向警方报案,警方立案侦查。

经查明,王某是某家具厂法人代表。他与记者周某商量,说MB床垫与自家生产的床垫质量相当,但价格,销量都比自家有优势,看看MB床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于是由王某出资,由周某购买了两张MB床垫放置韩某家中,编造了MB床垫有异味等虚假事实,录制了节目播出。节目播出后,给MB公司造成名誉和经济损失。

2005年经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周某犯同罪,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韩某犯同罪,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罚金。

本罪是以结果或情节论罪,只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本罪。此为区分一般商业诽谤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本罪名的犯罪主体也包括单位。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下列情形,属于“重大损失”及“严重情节”。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劳资关系】

单位可以限定职工的病假天数吗?

病假工资、加班工资可以按固定标准发放吗?

 

    郭先生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已经有一年多,公司在与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是3000元。2008年5月份,因工作需要郭先生在5月1日加班8小时,5月下旬因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医院开具了4天病假。6月份发工资时郭先生发现自已在5月份加了班工资反而减少了,便向单位人事了解加班工资和病假工资是如何计算的,单位告知,职工加班统一按20元一小时计算。病假工资统一按50%工资支付,且每个月只可以请3天病假,超过3天作事假处理。郭先生记得曾经在哪个条文里看到过这方面的规定,认为自已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名义向单位讨个公道。

问题:

1、单位将超过3天的病假作事假处理是否可以?

2、单位计算病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方法是否正确?

解析:

1、单位不可以将病假作事假处理。

企业的每个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都享有病休的待遇,相关劳动法规、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郭先生提供了4天病假证明,单位却给予3天病假待遇,于法不符。单位既然对郭先生的病假证明的真实性认可,就应支付郭先生4天的病假工资。

2、单位的病假工资及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不正确。

(1)根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文规定,在计算职工病、事假,加班等假期工资时,首先应确定计算假期的工资的基数。依据假期工资基数确定的三项原则,郭先生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报酬为3000元,符合假期工资确定原则之一,即“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郭先生的假期工资基数为3000元。

(2)根据沪劳保发(95)83号文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因郭先生的工作年限不到2年,故按本人工资的60%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3)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职工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或加班等的月工资计算,按确定的基数除以月计薪天数。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根据上述规定,郭先生的病假、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1、应扣发的病假工资为:3000×(1-60%)÷21.75×4=220.7元

2、应发放的加班工资为:3000÷21.75×300%×1=413.8元

郭先生2008年5月份的工资合计为3000-220.7+413.8=3193.1元。

据此,郭先生可向单位提出补足他应得的工资。

 

【合同实务】

 

对方当事人到期未履行合同,本方能否单方面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个问题有二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法。

第一种情况是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本方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主要债务”和“经催告”是必要条件。所谓主要债务,应当依个案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债务,应为主要债务。比如买卖合同,对方在履行期限内交付的标的物只占合同约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满足本方的要求,或者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对方交付了设备,但迟迟不交付合同约定的有关设备的安装使用技术资料,使本方不能利用该设备,应认为是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本方应当定一合理时间,催告债务人履行,该合理期间一般根据债务履行的难易程度和所需要时间的长短确定(有的种类合同法律直接明确合理期间,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超过该合理期间对方仍不履行的,本方可依法解除合同。

第二种情况是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本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方也可解除合同。这种情况是指对方迟延的时间对于本方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就将落空。如合同明确约定超过期限履行合同,本方将不接受履行;合同标的是季节性、时效性较强的货物;对方继续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使本方不能得到合同利益等。第二种情况一般属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因此本方无需催告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应当注意的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解除不生效。另外,法律法规规定有些合同的解除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亦不能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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