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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6)

2011-11-28 703

民企法务专版(6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消防责任勿轻视

 

2003年2月2日,哈尔滨天潭大酒店发生了轰动全国的特大火灾事故,造成死亡33人,伤10人,直接财产损失15.8万元。经查明,该酒店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机械防排烟系统。在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该酒店仍不改正,未消除火灾隐患,并违反有关规定严重疏于管理。由于该酒店工作人员在取暖煤油炉未熄火状态下加注溶剂油,引起爆燃导致火灾。

该案经法院审理,酒店一名总经理,二名副总经理分别以消防责任事故罪分别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年、三年。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徒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立案应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定的行为;其次,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通知;第三,造成严重的后果。所谓严重后果,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主要是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除了以上条件外,《刑法修正案》对消防责任事故罪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也按照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劳资关系】

小刘的医疗期是否已满?

 

2005年8月,小刘大学毕业后,通过应聘被本市一家民营企业录用,从事工程设计和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小刘从来都是一丝不苟,兢兢业业,而且经常在单位加班至深夜。2007年11月,小刘突患疾病住院,经检查证实是胃癌,需长期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单位也按规定支付了小刘的病假工资(在住院期间,小刘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08年2月,单位以规定的医疗期已满为由,要求小刘回单位上班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支付补偿金。小刘由于身体原因无法工作也无法接受单位的决定,认为单位此时和他解除劳动关系对他来讲无疑是釜底抽薪。

问题:1、单位是否能在2008年2月份时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医疗期满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解析:

1、单位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沪府发(2002)16号文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一年,医疗期 三个月、以后工作每满一年,医疗期增加一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与原享受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对于小刘来讲,虽然根据工作年限核定的医疗期满,但由于病情严重,且经鉴定为完全丧劳,所以单位应当延长医疗期。因此,根据工作年限核定的医疗期(4个月)和延长的医疗期合计不低于24个月的规定,单位至少应再延长医疗期20个月。所以单位不能以“医疗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刘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如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刘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小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小刘在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如果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当时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整数年后,不满6个月的,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小刘截止2007年底之前在单位工作29个月,单位应当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医疗期的延长,2008年1月至2009年10月共22个月小刘仍是该单位职工。因此单位还应当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单位应当支付小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及根据劳动部的规定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合同实务】

合同履地中如何行使抗辩权?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即双方不按合同履行或已有迹象表明对方无履约的诚意,但本方不知如何应对,是继续按约履行呢?还是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对此,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三种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义务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本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方虽然履行了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本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所谓“相应”是与对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相对应。比如对方交付的货物有瑕疵,或部分质量不合格,本方则可针对瑕疵部分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亦称后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约定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本方则可在对方未履行时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或者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本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三,不安抗辩权。如果合同约定本方先履行合同义务,但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出现了某种情况变化可能导致本方遭受损害,本方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这些情况是指:(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对方经营状况发生恶劣的变化导致其财产大量减少,从而引起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丧失或可能丧失。经营状况恶化到难以履行合同义务才是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如对方的行为已经给人留下了失去诚实信用的感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合同义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银行放贷前由于市场骤然变化使借款企业产品难以销售,可能导致无力还贷。又如文化公司邀请一歌星演出,约定先付部分出场费,但歌星生病住院难以前往。

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对方提供适当的担保表示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则应当恢复履行合同。如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也不提供适当担保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则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没有确切证据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提醒的是,经济活动中的合同实务形形色色比较复杂,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行使抗辩权时需谨慎把握,必要时可咨询律师或专家,因处理不当,容易使本方陷入违约或被动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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