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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4)

2011-11-28 612

民企法务专版(4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劳动安全警钟鸣

   

2008年1月30日,宁波市某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陈某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承包经营了全红电镀厂21号、22号的两个电镀车间。在此期间,陈某没有按照规定对生产车间安装触电漏电保护装置,也未对滚镀行车进行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2006年8月13日上午,在该车间作业的工人毛某在操作滚镀行车时,因上述原因触电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承包经营电镀车间的主管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安全生产设施,致使生产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陈某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了被告人家属15.2万余元,法院逐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劣的,最高刑期七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比较类似,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也是主要标准之一。其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必须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重大责任事故罪是个人犯罪,由行为人直接承担刑事责任,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由个人作为单位的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在刑法修正案之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性,还有另一个条件,即“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目前,刑法修正案已删去了这一条件,表明法律对劳动安全的要求趋于严格。

 

 

 

【劳资关系】

 

单位招用职工,可以用经营合同替代劳动合同吗?

 

几年前,本市人员小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从事快递业务的A单位工作,单位与其签订了一年期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一年。合同中双方明确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A单位从小徐进单位起就没有为他办理过招工登记和缴纳社保费手续。2007年底,单位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徐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小徐无法接受单位的做法,找人事部门理论,要求单位补办招退工手续和补缴社保费。人事部门认为单位同小徐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所以无须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保费,而且承包期间小徐从未向单位提出缴纳社保费的要求,故单位对小徐的请求不予理睬。

问题:A单位是否应该为小徐补办招退工登记手续和补缴社保费?

解析:A单位应该为小徐补办招退工登记手续和补缴社保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确定A单位与小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快递业务个人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小徐如有下列行为,应由单位按规章制度严肃处理:1、违反服务规范,在管理部门警告提醒下,仍不改正的;2、不服从单位的业务调配;3、私自揽收非单位发给的快递业务的。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A单位与小徐均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徐按照A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受A       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小徐所提供的劳动属于A单位的基本业务。因此A单位以承包合同为由,否认与小徐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小徐与A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在A单位与小徐解除劳动关系,理应为小徐补办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和补缴社保费。

 

【合同实务】

 

采用格式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格式合同是通常由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固定格式和内容,且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的应用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简化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但是,格式合同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格式合同中列入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由于其自身地位的原因,对格式合同只是被动接受而不管是否愿意,这样的合同实际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双方签字盖章的格式合同,有时也会被法院认定某些条款无效或应撤销。比如“霸王条款”。

对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在签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尽可能体现公平。

2、某些条款确实需要免除或减轻本方部分责任的,应采用特别或醒目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标识,引起对方注意,并可括号注明该条款可根据对方要求予以说明;或者预先设立空格,订合同时填上约定条款。

3、格式条款不能免除本方的主要义务或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否则即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所谓主要义务一般是指同类合同通常都应当规定的或者法律本来就规定了的义务,本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对方的主要权利。比如买卖合同中,供货方提供合格的货物就是主要义务,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排除供货方的产品质量责任。

4、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意思清楚,含义明确,不应有相互矛盾或歧义之处。如果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有二种以上解释的,法律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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