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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3)

2011-11-28 595

民企法务专版(3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爆炸事故罪难恕

 

2007年11月24日7时50分,随着一声巨响,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一处正在检修施工的中石油公司加油站发生重大爆炸。2名现场施工人员当场死亡,2名行人猝不及防被炸飞的混凝土块击中头部死亡,另有3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800余万元。

经查,该加油站的改造工程由上海T公司名义承接,并由挂靠在T公司下的W公司负责施工。T公司明知W公司不具备压力管道安装资质仍让其挂靠施工,且不派项目经理现场监督。W公司在没有图纸,没有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擅自对正在进行气密性实验的液化气压力管道进行焊接,导致液化石油气储罐爆炸。

法院审理后,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胡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W公司的负责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T公司的总经理田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我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刑期三年;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期七年。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刑期五年;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期十五年。

从全国各地的统计数据看,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案发率是不低的,多发生在制造业、采掘业、施工工地等。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二个主要构成要件可把握。其一,根据结果定罪。如果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伤三人以是立案的主要标准之一;其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是该罪的本质特征。

 

【劳资关系】

用工超过一个月未签劳动合同,是否一律支付双倍工资?

李某于2006年7月进入本市某机械制造公司工作。进单位时,人事部门将合同文本给了李某,李某称先拿回家看看再说。后单位人事调动,又恰逢有一部分车间合资,诸多事情导致合同一直未签。李某见单位未提签合同的事,何况合同中某些条款其认为也不合适,所以也不急于签订劳动合同。以后人事部门曾多次要求李某将《劳动手册》交给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未上交《劳动手册》,也未表示过有签订合同的意向。

2008年1月10日单位通知李某签合同,李某称有些条款不合适,要考虑考虑,单位给了李某5天时间。15日李某仍未表示要签订合同。隔日单位通知李某解除合同。李某认为,自2006年7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一直没有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自已在工作中也无任何过错,现在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按双倍月工资标准发放未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解析:公司无需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该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但是,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且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李某在单位多次提示和通知下,未表示出有签合同的意向,所以用人单位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另外,《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即使要计算双倍工资,也应从2008年2月1日开始计算。因此,李某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不能得到支持。

虽然在上述案例中,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但我们仍建议用工单位应在用工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合同手续。如不能签订合同则应及时解除劳动关系。时间拖得过久,即使是劳动者的过错,发生纠纷时单位也要举证证明,不然的话,用工单位也难以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合同实务】

合同履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有些当事人认为,只要合同做得完善一点,交易的安全性就能完全得到保证,这种想法有失偏颇。一旦产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是与非,对与错的事实往往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合同的履行环节不能忽视。

不同的合同种类,在履行过程中有不同的注意要点,因内容繁杂,在此不详述,但合同当事人可先把握以下具有共性的几个方面。

一、动态情况书面化。合同签订后,双方是否诚信守约,都将在合同履行中得到印证。有时计划赶不上变化,合同双方在履行中经常会修正合同中的某些约定。因此,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应尽可能的记载、保存、收集各种与履行有关的信息或数据,并形成书面资料,日后备查。

二、本方履行义务后,需获得确认凭证。

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当事人只有按约履行义务才能主张约定的权利。因此,当本方按合同约定已履行了部分或全部义务时,除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外,一般应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并保留相关凭证。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供方完成了供货后,应取得对方的收货确认(盖章、签字),或者委托运输部分运货的凭证,并且运单上记载的内容尽可能与合同内容一致。

三、对帐。在长期合同的履行中,通常表现出时间跨度大,交易次数和数量繁多。交易款项经常拖欠的特点。对此,双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帐,是明确双方义务履行程度的直截了当的方法。如款项拖欠方不愿对帐,且无正当理由,另一方当事人则应引起警惕。

四、前期争议的处理

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一般在诉讼前当事人会面临磋商、谈判的处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基础尚存,未到翻脸的程度。因此,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尽可能达成共识很重要。诉讼必竟是无可奈何的选择,无论输赢,对双方都将产生损耗。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不成一致,也应尽可能将这一过程以备忘录等形式记载下来,比如双方已确认的相关事实,已达成部分共识及仍有分歧的内容,以及相关部门对有关事实作出的鉴定、评估等意见,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作准备。

五、合同权益救济的时效问题

当合同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纠纷,需寻找司法救济途径维护合同权益时,不能过了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简单的讲,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且从合同对方义务履行期届满后起算。比如合同约定对方的付款期是一个月,过了一个月后对方仍不付款,本方诉请对方付款的时效开始计算。

有些当事人面对纠纷不急于对簿公堂,但又想保留诉讼的手段,则可设法中断时效,时效中断后,重新开始计算。再中断,再重新计算。

常见的中断时效方式有二种:

1、主张权利。如发催款函、质量异议函,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等。

2、对方相关的确认函件。如承诺函、回复确认函、还款计划等。

采取中断时效的措施,应注意证明力的问题。如对方的确认函件需盖章或签字,本方主张权利有相关的挂号信凭证、快递凭证、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公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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