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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超出借款利息限额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2022-07-06 694

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额,超出借款利息限额的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导语

日常生活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方因资金困难向他人借款的现象很普遍。出借一方出于好意或想获得预期高额利息,双方就借款达成一致合意,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但是,当借款人到期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时,出借人不得不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当借款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时,超出借款利息的部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请看徐红英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类似民间借贷案件,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该案件案号为(2021)沪0115民初92798号,笔者现予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于个人资金周转。被告向原告保证,在2012年12月9日前将所借款项的本息共计106万元还清(100万元本金,6万元为半年的利息,月息1%)。被告为了保证向原告及时归还借款,并将其收藏品“外滩夜景”交予原告予以留置。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先期支付了借款100万元本金为基数的6个月的利息共计6万元整(壹分/月息)。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还款承诺在2012年12月9日之前归还原告100万元本金。2012年12月31日,被告承诺10天之内归还原告本息,否则从2012年12月7日以后按照月息3%计息,并先付利息。被告虽多次向原告承诺归还原告借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约定利息暂计算为1333383元(按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15.4%/年计算相应的利息,从2012年12月8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具体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系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系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负责人。2012年6月8日,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签订借条当日,原告通过个人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个人银行账户转账68万元借款;同日,原告通过本人负责的上海某船舶有限公司向被告本人负责的上海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账32万元。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100万元,被告出具多份承诺保证归还原告的借款。被告保证归还原告的借款证据如下:

1、2012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万元的借条,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壹分,被告保证在2012 年12月9日前将所借款项的本息还清。

2、2012年12月31日,被告在原告2012年6月8日的借条下端承诺:承诺10天之内归还原告本息,否则从2012年12月7日以后按照月息3%计息,并先付利息。有被告签名承诺。

3、2013年5月9日,被告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向原告出具承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保证在2013年5月20日前还清,若未还清,被告后果自负。

4、2014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保证:2012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被告保证在2014年12月31日前归还50万元,其余分二个阶段。即,2014年农历过年前至少向原告还款50万元,余款在开春4月还清,特此保证承诺。

5、2017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在两周之内能见到钱,可以给到原告。

6、2017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承诺:在2017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解决人民币30万元,10月解决人民币70万元。

7、2019年5月7日,被告向原告承诺:被告于2012年向原告借款的100万元借款,保证在5月30日前先归还原告50万元,其余在半年内(10月7日前)全额付清借款。如5月30日付给原告100万元,被告可以取走留置物品。

8、2019年11月7日,原告委托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徐红英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于2019年11月9日签收律师函。该律师函内容为原告向被告催收100万元借款为证。

笔者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为了对原告负责,并不是按照被告向原告承诺的月息3%计算逾期利息,而是依据自2020年8月20日起修正后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借款利息的规定,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逾期借款利息。

审判结果

法院支持我代理一方诉请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2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6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6,067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评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有《物品质押借款条》、转账凭证、承诺书、保证书为证。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被告已于2013年2月前支付了原告半年利息6万元,结合原、被告在2012年6月8日签订的《物品质押借款条》及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等证据,原告向被告主张支付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息15.4%计算的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2012年12月31日,虽然被告向原告承诺2012年12月7日以后按照月息3%计算利息,其年息合计已经达到36%。依据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约定超过了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1年7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3.85%。因此,原告向被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年。 因此,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利息限额为年息15.4%。

律师小结,民间借贷看似简单,但是每个案件却各有差异,有时较小的差异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如,有些借贷中借款人已经死亡或借款的公司已经被注销,有些借贷存在财产抵押或存在保证。因此,当你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最好向专业律师咨询,避免采坑。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也可以电话咨询徐红英律师,手机号码: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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