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一、案情引入:我所周韧捷律师近日成功代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该起案件中,我所周韧捷律师作为陈X诉顾X、XX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告之一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推翻了原告的脑震荡十级伤残结论。因此替委托人成功减损55650元。
二、案件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本案关键:推翻伤残结论、伤情认定证据、申请重鉴程序
四、焦点分析:
我所在代理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在该类案件中的关键点主要有案件归责和事实认定、伤残认定、误工认定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中,针对本案例的焦点问题伤残认定,有如下几个关键性的法理分析:
(1)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主要取决于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根据现行有效的 GB 18667-2002文件规定,伤残评定应选择在人民法院备案的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做,避免鉴定结果不准确而不被法院所认可。
(2) 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的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重新鉴定。
(3) 如果鉴定机构在鉴定程序上存在问题的,也可以作为合理正当依据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申请。
(4) 关于伤残鉴定结论是否准确的认定,需要结合相应的事发当日初诊病历、病史材料和医院摄片等一系列证据材料。
(5) 伤残赔偿金的确定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城镇农村居住标准,主张按照城镇居住标准赔偿伤残赔偿金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居住证明。如果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充提供居委会的盖章文件等材料,必要时,律师会进行实地核实并向法院出具补充意见,如果不符合城镇居住标准的,法院将按农村居住标准计算赔偿金。
相关法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
五、代理重点:
在本案中,应当如何成功从伤残鉴定结论入手,从而替委托人保险公司在伤残赔偿金这方面将损失减少到0的呢?
首先,律师对本案中的伤情进行了初步查询发现,脑震荡临床表现为短暂性昏迷,而患者病史记载没有相关症状,由此初步认定鉴定书诊断脑震荡的依据不充分。随后律师调取了原告的医院摄片,确认原告陈X未有脑实质损伤,结合初诊病史认为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中的认定的伤残等级无法予以采信。
基于上述事实,律师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了本案原告陈X在案发当日的120急救病历,法院经分析研究后最终认可了我们的请求,准许重新鉴定原告伤情。
2018年8月,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陈X的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陈X未构成精神伤残等级。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这份最新的鉴定报告做出了依法判决。
六、案例意义: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证据材料在形式上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其深入研究结合了专业思考后发现,虽然脑震荡是伤残评定依据之一,但是患者是否构成脑震荡、患者是否出现脑震荡的临床表现、仅凭初步的病史材料是否足以认定患者具有脑震荡的情况以及脑震荡的严重程度都会影响伤残等级的评定。
再者,实践中,律师在代理保险公司参加诉讼的过程中,还遇到过鉴定机构在程序上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主任闵银龙就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包庇罪而接受调查,这些因素都有可能成为推翻鉴定结论的关键性证据。
七、总结归纳:
伤残认定对保险公司而言是很重要的赔偿依据,实践中,影响伤残等级的因素有很多,代理律师是否需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需要根据个案进行理性判断和足够的证据支撑。作为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委托的代理律师,应当充分的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仔细核对赔偿金额,对不合理或有争议之处加以研究并进行分析,对伤残认定的依据做好充分的判断,这样才能尽最大的努力帮助当事人避免不必要的赔偿和损失,争取合法的权益。
周韧捷 律师
咨询电话:86-021-63808800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