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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一方擅自赠与小三的财物,配偶可主张返还

2019-03-2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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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婚内一方出轨,为小三买房、买车、买珠宝。对于这种明显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行为,不但要从道德上加以谴责,还要从法律上进行维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超过日常生活、经营生产所需的支出,应协商一致后作出。本案中,丈夫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及其家人购买房产、高档汽车、支付出国留学费用,在感情上对妻子不忠,在财产上损害了妻子的利益。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在取证难度很大的情况下,尽力搜集相关的人证、物证、书证,并将小三的家人(实际受赠人)也列为被告,一并诉至法院。最终,被告提出和解,退还了部分财物,原告遂撤回了起诉。此类案件中,搜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原告一般并不是掌握经济大权的一方,很多情况下自己也搞不清楚配偶送出了多少财产,此时,就需要代理人运用智慧、经验调查取证。证据取到了,案子胜诉的把握就大了。

案情简介:

      原告与丈夫结婚已近20年。结婚初期,因经济条件不好,丈夫辞职下海经商,从事进出口贸易。后来,生意越做越好,公司规模也日益扩大。经济条件好了,夫妻感情却淡了。一次偶然的机会,妻子发现丈夫与一女子保持了长达十几年的婚外情。在此期间,丈夫为该女子及其家人购买了房产、高档汽车、珠宝等奢侈品。面对丈夫的背叛,妻子悲愤交加。遂一纸诉状将丈夫和婚外情对象及其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获赠财产的被告返还受赠财产。

      接受委托后,我认为,返还赠与财产在法律适用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关键是对相关事实的证明。因丈夫赠与财产的行为跨度十几年,且很多是现金,再加上丈夫与婚外情对象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故要认定赠与证据上是不足的。因此,我把案件的重点放在收集证据上,包括书证、物证、人证。最终,历经努力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可还原部分赠与事实。此外,在确定被告时,我不但将婚外情对象列为被告,还将其父母、女儿、外甥(均为受赠财产的实际受益人)均列为被告,这样不但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还扩大了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有利于保障原告顺利实现债权。事实上,这一诉讼策略确实奏效了。最终,在巨大的压力下,被告同意和解,并返还了原告部分财物。


详见:(2016)沪0104民初4480号(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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