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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帮助当事人起诉借款人获得胜诉

2019-04-03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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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借款人和出借人是同学,出于彼此之间的同学之情,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收条。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出借人也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欠条。借款人一开始还承诺还款,可之后就人间蒸发了。出借人想打官司,却因不能提供借贷凭证而无法获得立案。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出借人),如果不能证明这点,即便法院受理了案件,也会面临败诉的后果。作为代理律师,我的工作就是帮助当事人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收集证据是律师的必备工作,也最能体现出律师的专业水准。收集证据前,要确定办案思路,明确待证的事实。确定了举证方向后,通过什么途径、方式收集证据,就要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律师的经验(包括日常生活经验和诉讼经验)而定了。本案中,我通过网银转账凭证(出借资金通过网银转账交付)、出借人催讨借款的短信和qq记录、借款人承诺还款的短信和qq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最终将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出借资金的事实固定下来。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被告缺席审理,为了证明短信收件人、qq发送的身份,我们还提供了相关的电话号码查询记录、网页截屏等证据。最终,在缺乏借条、欠条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庭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并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原告智X于2011年1月30日汇款给被告人民币50,000元。被告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回复给原告的短信记录显示“X哥不好意思,年底开销太大,三月中我想办法还点”。2013年3月17日聊天记录的主要内容:我先打1万给你,其他要4月3日后老婆给我钱了就有多的,行不行。原告与被告的QQ聊天记录,日期2011年8月13日主要内容为:稍微再给点时间我套出来一点还给你好吗。审理中原告还提请证人作证,证人赵某的主要证词:被告的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被告于2011年曾向其讲过向原告借款过,此外未听说过被告与原告有其他的经济纠纷。证人申某某的主要证词:知道被告QQ聊天的称呼为火点,2012年上半年与被告、原告吃饭时听被告讲过向智勇借款过,要过段时间再归还。上述钱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有*行交易明细、手机短信及网上QQ聊天记录、证人赵某、申*某证言及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审审核属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公民违反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短信、QQ聊天记录、原告的汇款明细结合证人证词能证实:被告收到原告50,000元后曾多次向原告承诺归还钱款,现逾期未归还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后仍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该款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计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负担。

 

 详情请参见:

(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1号,2014年4月22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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