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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如何审查拆迁协议的效力

2019-03-19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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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曾经代理过不少关于确认拆迁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效力的案件,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总体来说,一份拆迁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要从协议主体、协议内容两个方面进行审查。主体方面,要审查拆迁方/征收方是否具备拆迁/征收的主体资格,还要审查被拆迁方/被征收方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内容方面,要审查协议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随着房屋征收法律规定的日趋完善,房屋征收行为日趋规范、透明,鲜见协议被判定无效的案例。本案例中,我代理的是被告一方,在了解案情、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后,我提出了拆迁补偿协议有效的观点,并通过相关事实予以证明。最终,法庭采纳了我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是公房,承租人为父亲(已过世)。房屋由三个儿子的家庭分门居住。拆迁时,为了利益最大化,该户提出分户拆迁,每个儿子的家庭为一户。最终,该户分拆为三户进行了补偿安置,每个儿子的家庭分别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了协议,获得了相应的补偿与安置。协议履行完毕后,其中的一个儿子(以下简称为A)认为自己分得少了,另一个儿子(以下简称为B)分得多了,心生不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我代理的是B。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前往拆迁实施单位,调取了该户所有的拆迁补偿协议,并向经办人员了解该户动迁的情况。经调查后发现,该户经与拆迁实施单位协商,分拆为3户进行补偿安置。其中,A户的面积大于B户,A户安置人口也多于B户,故A户的补偿利益远高于B户。特别是A户中有一家庭成员曾经享受过动迁安置,但在此次拆迁中认被认定为安置对象。而且,A、B分户补偿安置,事先是经过A同意的。因此,B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不但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没有损害A的合法权益。庭审中,我从签约主体、协议内容两方面论证了B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最终,法庭采纳了我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提起了上诉,我继续代理B参加了二审。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详细请参见:

 (2015)闸民(行)初字第95号(2015年9月10日判决)

(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93号    201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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