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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知名央企诉新三板上市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19-01-23 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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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办案律师通过审慎调查,走访了为被告拟在新三板上市的服务券商,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走访,为原告一家国有企业(央企)追回十多年来未追回的工程款项和资金占用费。


案例说明和案例简介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集团(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X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肖文婷律师就上海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X科技”)拖欠XX集团工程款纠纷履约事宜,向欠款人XX科技发送律师函并提起民事诉讼。

XX集团系国有控股公司,其股东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95%的股权,而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一人有限公司,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该公司100%股权。故本案涉及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

2017年3月,XX集团委托本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XX科技归还工程欠款及资金占用费。接受代理后,肖律师通过多方调查,得知被告XX科技拟在新三板上市交易。经肖律师组织双方多次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XX科技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承诺书》一份,其中明确约定:1、XX科技于2017年5月20日前归还XX集团欠款本金及所有资金实际使用期间的年化资金使用费用600余万元。2、双方于5月10日前,由双方委派财务在XX集团对账,核算清楚资金使用费的具体金额。3、XX科技怠于履行或不配合对账,将以XX集团确认的最终还款金额为准,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全部支付完毕。4、XX科技如不能按承诺履行,将承担所有诉讼(含2017年3月及后续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XX科技出具上述承诺后起初并未切实全面履行,XX集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邮件发送公司核算的资金占用费并多次邀请XX科技法定代表人陆X先生前来XX集团对账,但XX科技始终未有派员前来,致双方对于资金占用费的金额迟迟未能以书面形式确定,且XX科技也未按约就已经确认的资金占用时间及资金占用费费金额对XX集团进行支付。

       肖律师随后又安排双方多次约谈,并最终完成双方僵持多年未决的往来款对账问题。最终XX科技按约定向XX集团完成全额付款。





承办律师:   肖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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