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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复议案

2024-06-29 1311

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复议案

****年**月**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生产现场检查,申请人于****年**月开始 进行手工刷漆作业,作业过程中有废气产生,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因受疫情影响,暂未缴纳罚款。

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在制作询问笔录时,缺乏必要的记载项目。

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素记载不全。没有询问,也没有告知申请人应当执行环评文件的等级。是否应当编制“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或者应当填写 “环评登记表”,抑或是否已列入不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项目类型。没有询问,也没有告知申请人污染物的性质。是否污染物?有毒污染物?一类污染物?其他污染物?违法持续时间?环保设施配备情况?

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没有记载。事实上申请人是配合调查的。

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没有记载。是否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记载。本案是否有涉及一般投诉、举报 、信访或其他社会影响、扰民事件、是否引发集访等重大群体性案件,电视、电台、报刊等主流媒体曝光报道被申请人均没有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幅度明显不当。

本案只是一起偶发事件。申请人于****年**月**日通过环保达标核验。本案只是工人自作主张引发的,事后申请人已开除该工人,积极整改,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即使现场检查之日与**之日巧合,也不应一刀切,直接对申请人处以重罚。

三、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与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号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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