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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陈某与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
委托代理人沈乙。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上诉人陈某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7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与沈甲所生女儿沈丙仍由沈甲抚养;
二、陈某每月可探视沈丙两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如沈丙本人不愿意,陈某不得强制沈丙过夜;
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以有利于沈丙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日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岑华春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冬寅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