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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2011-09-10 611

陈某与沈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磊,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甲。
  委托代理人沈乙。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上诉人陈某因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7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与沈甲所生女儿沈丙仍由沈甲抚养;
  二、陈某每月可探视沈丙两次,每次不超过24小时,如沈丙本人不愿意,陈某不得强制沈丙过夜;
  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以有利于沈丙的身心健康为原则,另行协商解决;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2月2日签字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岑华春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王冬寅


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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