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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运行条款不构成霸王条款(二审)

2012-04-26 59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网络公司。

上诉人赵某因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上海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赵某是大型网络游戏《天堂1》的玩家,上海某网络公司是此款游戏的经营者,上海某网络公司于2010年10月18日在其游戏网站上发布了题为《燃情十月包季限量发售》的公告,向玩家宣称将于2010年10月20日开始销售“燃情十月限量包”游戏时间卡,所购账号可获得所选服务器的90天游戏时间,随机赠送一样虚拟道具,售价为158元/90天。随赠道具为:传说的黄金方块、传说的青铜方块、传说的木头方块等6样道具。赵某于10月20日12时开始购买了上海某网络公司发售的三张游戏时间卡,并获得随机赠送的三个“黄金方块”、三个“青铜方块”等21件虚拟道具。赵某从中获得相应的游戏技能装备在自己的游戏角色中。后上海某网络公司发现其网络系统出现差错,即赵某获取的随赠虚拟道具数量远远超出了每张游戏卡只能获取一样随赠道具的约定,遂收回了向赵某随赠的三个“黄金方块”,取消了相应的游戏技能。同时,上海某网络公司于10月22日在其游戏网络上发布了《关于燃情十月限量产品包处理公告》,内容为:10月20日限量新产品包销售初始,由于系统原因致使部分用户得以利用获得高级限量道具,天堂运营团队会对此给广大用户造成的不公平待遇表示十分抱歉,我们正在对这部分道具将进行调查和回收。对于其他未利用这部分漏洞获利的用户,我们决定给与补偿:10月27日维护后,所有购买“燃情十月”限量包的玩家,可额外获得一次抽奖机会,请购买产品包的用户务必在10月27日维护后完成一次抽奖。2010年10月22日,当赵某再次登录自己的游戏帐号时,发现上述三项技能全部消失,在登录上海某网络公司游戏网站后得知上述公告内容之后,上海某网络公司通过其游戏网站向赵某发送了抽奖礼包,赵某进行了抽奖并获取了相应的游戏道具。2011年5月,赵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上海某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恢复赵某在《天堂1》游戏中的相关技能(穷极光裂术,反击屏障,烈焰之魂),赔偿赵某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另查明,《天堂1》游戏玩家在注册天堂游戏账号时必须在“您已阅读并且同意了《天堂运营条款》、《防沉迷条款》规定”,选项下方点击“确认,并进入下一步”才能进行账号注册。其中《天堂运营条款》即为《天堂网络服务合约书》,该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如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等问题,公司有权把游戏数据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

原审认为,根据上海某网络公司网上发布的《天堂运营条款》(《天堂网络服务合约书》)等规定及其网络系统程序设置,赵某作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天堂1》游戏的玩家,在成为玩家之前,必须根据上海某网络公司网页告示设定的程序要求,在阅读并同意上述相关合约条款并点击确认后,才能进行账号注册成为游戏的玩家。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上述相关条款的约束。上海某网络公司就其《天堂1》游戏推出的《燃情十月包季限量发售》活动,赵某购买相关产品,说明其也愿意接受该活动相关条款的约束。根据《燃情十月包季限量发售》活动公告的规定,玩家每购买一套燃情十月限量包,可获得系统随机赠送的一样虚拟道具。因此,赵某购买三个限量包,就只能获得三件道具,而赵某实际获得了包括3个黄金方块在内的21件道具,远远超出了其可获道具的数量,由此可以证明游戏计算机系统有故障或程序出现了错误。按照《天堂运营条款》的相关约定,如有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问题,上海某网络公司有权把游戏数据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因此,上海某网络公司根据上述约定,发布《关于燃情十月限量产品包处理公告》并据此收回相关道具,符合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但针对上海某网络公司将赵某获得的3个黄金方块道具全部收回对赵某是否公平的问题,尽管上海某网络公司有权根据约定在计算机程序出错时还原数据,但协议对具体如何还原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上海某网络公司在还原相关数据时应确保公平合理,不得剥夺赵某应有的权利。本案中,尽管上海某网络公司对除3件“黄金方块”道具之外的其余18件道具未予收回,但从道具的功能和价值看,“黄金方块”道具的价值和功能远远大于其他道具。按照上海某网络公司公布的活动规则,赵某是有机会获得“黄金方块”道具的可能,而上海某网络公司将其获得的3个黄金方块道具全部收回,对赵某是不公平的。但之后上海某网络公司通过其游戏网站向赵某又发送了抽奖礼包,赵某进行了抽奖并获取了相应的游戏道具,说明赵某已自愿接受上海某网络公司对其采取的弥补措施。现赵某以上海某网络公司违约为由,要求恢复“黄金方块’道具中的相关功能,不符诚信原则,难以支持。对于赵某认为上海某网络公司《天堂运营条款》是霸王条款的主张,根据目前的计算机技术发展水平,尚难以做到100%确保计算机不发生故障或系统没有漏洞及程序出错,因此,上海某网络公司在网络游戏中约定在计算机出现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问题时有还原相关数据的权利,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同时,上海某网络公司将出错的数据予以一定程度的还原,也是为了确保各游戏玩家之间进行游戏活动的公平,故上海某网络公司《天堂运营条款》不构成霸王条款。赵某要求上海某网络公司赔偿损失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赵某负担。

赵某不服原判,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改判支持赵某的起诉请求。赵某上诉称,虽然根据《燃情十月包季限量发售》的公告解释,赵某应随机获得3件道具,而事实赵某获得了21件道具,但并不因此可断语是“游戏机系统有故障或程序出现了错误”,该结果的发生不能排除是上海某网络公司将“黄金方块奖励”作为诱饵用于诱导玩家购买时间卡、而事实根本没有实现可能的缺失商业道德的一种营销手段,是上海某网络公司故意所为;事实上,此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是软件程序编写的内容所致,非游戏整体的系统问题,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上海某网络公司从开始发售游戏时间卡到发现问题并加以改正,只用了十分钟的时间,也证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并不复杂、是在人力可控制范围之内的;上海某网络公司将自己未认真编写程序的过失行为之后果转嫁至玩家,不合理合法。另外,根据《燃情十月包季限量发售》的公告解释,赵某完全有获得“黄金方块”之高等装备的机会,即使赵某获得多个道具是上海某网络公司的游戏故障所致,则道具的收回应当是随机或经过双方的协商,现上海某网络公司单方面随意收回价值、等级最高的“黄金方块”,是侵犯玩家虚拟财产权利的违约行为。至于上海某网络公司发放的抽奖机会,按其告示,本是“补偿其他未利用这部分漏洞获利的用户”,而非针对赵某这类的玩家,更不是以这种形式与赵某等玩家达成协议,上海某网络公司此行为应当认定是向赵某等玩家所作的一种无偿赠送行为。且赵某是在打开不知来由的包裹后参与抽奖,并不表明是接受了上海某网络公司的弥补措施。

被上诉人上海某网络公司辩称,游戏程序出错是事实,并非上海某网络公司为营销而故意所为,因该程序出错,上海某网络公司不仅名誉受损,且额外多送出道具,也有直接损失。根据《燃情十月包季限量发售》公告,赵某只应当得到三件道具,而且不可能同时得到三件“黄金方块”的道具,赵某得到3件以上的道具没有合法依据,上海某网络公司收回赵某多得的道具合理合法。至于上海某网络公司作出的补偿公告,赵某参与了抽奖,应当视为接受了上海某网络公司的补偿,达成协议的行为。赵某主张6,000元的损失赔偿,无证据为证。另外,由于上海某网络公司对涉案游戏的代理期限届满,涉案游戏已移交案外人,上海某网络公司对该游戏已丧失了管理控制权,事实上上海某网络公司已无法恢复赵某在游戏中的相关技能,故上海某网络公司不接受赵某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各自坚持的仍是原审中各自的诉辩主张,对此原审法院已有针对性的作了详尽分析、阐述了判决理由,本院经审核认为,并无不当,予以认同;由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对原审认定事实无异议,也均无新的事实和证据之补充,故本院在认同原审处理意见的同时,不再赘述判决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赵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单珏

                                                             代理审判员:       张 晨

                                                             代理审判员:       潘春霞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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