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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运行条款不构成霸王条款(一审)

2012-04-26 491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17653号

原告赵某某,女,197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某某路。

委托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青,女,上海某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雷荧,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玉淼、被告委托代理人顾青、雷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是大型网络游戏《XXX》的玩家,被告是此款游戏的经营者,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在其游戏网站上发布了题为《XX十月包季限量发售》的公告,向玩家宣称将于2010年10月20日开始销售游戏时间卡,并随机赠送黄金方块等虚拟道具。原告于10月20日12时开始,购买了三张游戏时间卡,并获得随机赠送的三个“黄金方块”虚拟道具。原告随后打开黄金方块获得了三项游戏技能(穷极光列术,反击屏障,烈焰之魂)并装备在自己的游戏角色中。2010年10月22日,的当原告再次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时,发现上述三项技能全部消失,在登陆被告的游戏网站后得知,被告于10月22日又发布了《关于XX十月限量产品包处理公告》所载内容称,10月20日限量新产品包销售初始,由于系统原因致使部分用户得以利用获得高级限量道具,对这部分道具将进行调查和收回。对此,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游戏运营商负有在服务器上保留玩家数据的义务,并不得随意修改删除,现被告以“系统原因”擅自收回赠送道具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原告在《XXX》游戏中的相关技能(穷极光列术,反击屏障,烈焰之魂),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是XX游戏的玩家,原告确实购买了被告的三张游戏卡,根据原、被告之间的《XX网络游戏服务合同书》第16条约定,系统出现问题,被告有权把游戏恢复到出现问题之前的状态。根据被告发布的《XX十月包季限量发售》的活动公告之规定,玩家每购买一套XX十月限量包,仅可获得系统随机赠送的一样虚拟道具,而根据被告服务器的记载,原告每购买一个限量包就获得了7件道具。由于被告服务器系统出现差错,其购买三个限量包就获取了21件道具,显然不符合活动公告的规定。故被告依据《XX网络游戏服务合约书》的规定还原系统出现的错误,不构成违约。另鉴于网络游戏行业的特殊性,所有计算机软件均不能完全避免系统出错,因此,在游戏相关条款中约定纠错条款已是行业惯例。同时,设定纠错条款夜市为了确保游戏玩家公平参与游戏活动的需要。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相关运营条款系霸王条款的主张缺乏依据:2、被告在收回系统原因不当发放的“黄金方块”后,向受影响的玩家赠送了抽奖机会,原告已实际领取,应视为双方对被告收回“黄金方块”后果处理达成合意,双方对此活动的权利义务终结;3、即便被告构成违约,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损失依据,且相关合约条款和法律规定中也没有规定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支出费用,故原告赔偿损失请求不能成立;4、本案所涉及游戏为被告替第三人代理经营,现该游戏已移交给案外第三人,被告已丧失了修改游戏的管理控制权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是大型网络游戏《XXX》的玩家,被告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此款游戏的经营者,被告于2010年10月18日在其游戏网站上发布了题为《XX十月包季限量发售》的公告,向玩家宣称将于2012年10月20日开始销售“XX十月限量包”游戏时间卡,所购账号可获得所选服务器的90天游戏时间,随机赠送一样虚拟道具,售价为158元/90天。随赠道具为:传说的黄金方块、传说的青铜方块、传说的木头方块等6样道具。原告于10月20日12时开始够购买了被告发售的三张游戏时间卡,并获得相应的游戏技能装备在自己的游戏角色中。后被告发现其网络系统出现差错,即原告获取的随增虚拟道具数量远远超出了每张游戏卡只能获取一样岁增道具的约定,遂收回了原告随赠的三个“黄金方块”,取消了相应的游戏技能。同时,被告于10月22日在其游戏网络上发布了《关于XX十月限量产品包处理公告》,内容为:10月20日限量新产品包销售初始,由于系统原因致使部分用户得以利用获得高级限量道具,天堂运营团队会对此给广大用户造成的不公平待遇表示十分抱歉,我们正在对这部分道具将进行调查和回收。对于其他未利用这部分漏洞获利的用户,我们决定给予补偿:10月27日维护后,所有购买“XX十月”限量包的玩家,可额外获得一次抽奖机会,请购买产品包的用户务必在10月27日维护后完成一次抽奖。2012年10月22日,当原告再次登录自己的游戏账号时发现上述三项技能全部消失,在登录被告游戏网站后得知上述公告内容。之后,被告通过其游戏网站向原告发送了抽奖礼包,原告进行了抽奖并获取了相应的游戏道具。另查明,《XXX》游戏玩家在注册天堂游戏账号时必须在”您已阅读并且同意了《XX运营条款》、《防沉迷条款》规定“,选项下方点击“确认,并进入下一步”才能进行账号注册。其中《XX运营条款》即为《XX网络服务合约书》,该条款第十六条规定:如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等问题,公司有权把游戏数据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交单、公证书、游戏网页截屏和被告提交的XXX游戏新手指南及注册程序、XX网络游戏服务合约书、XX十月包季限量发售活动公告、XX十月活动中原告购买限量包后第一次获得的物品清单及服务器记录、原告接受赠送的抽奖机会并且已经实际领取道具清单、原告身份证名下账号08年参加“极品限量包”活动的记录及当时活动公告及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网上发布的《XX运营条款》(《XX网络服务合约书》)等规定及其网络系统程序设置,原告作为被告《XXX》游戏的玩家,在成为玩家之前,。必须根据被告网页告示设定的程序要求,在阅读并同意上述相关合约条款并点击确认后,才能进行账号注册成为游戏的玩家。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上述相关条款的约束。被告就其《XXX》游戏推出的《XX十月包季限量发售》活动,原告购买相关产品,说明其也愿意接受该活动相关条款的约束。根据《XX十月包季限量发售》活动公告的规定,玩家每购买一套XX十月限量包,可获取系统随机赠送的一样虚拟道具。因此,原告购买三个限量包,就只能获得三件道具,而原告实际获得了包括3个黄金方块在内的21件道具,远远超出了其可获得道具的数量,由此可以证明游戏计算机系统有故障或程序出现了错误。按照《XX运营条款》的相关约定,如有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问题,被告有权把游戏数据资料还原到一定日期。因此,被告根据上述约定,发布《关于XX十月限量产品包处理公告》并据此收回相关道具,符合合同的约定,其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但被告将原告获得的3个黄金方块全部收回对原告是否公平?本院认为,尽管被告有权根据约定在计算机程序出错时还原数据,但协议对具体如何还原并未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被告在还原相关数据时应确保公平合理,不得剥夺原告应有的权利。本案中,尽管被告对3件“黄金方块”道具之外的其余18件道具未予收回,但从道具的功能和价值看,“黄金方块”道具的价值和功能远远大于其他道具。按照被告公布的活动规则,原告有机会获得“黄金方块”道具的可能,而被告将其获得的3个黄金方块道具全部收回,对原告是不公平的。但之后被告通过其游戏网站向原告又发送了抽奖礼包,原告进行了抽奖并获取了相应的游戏道具,说明原告已自愿接受你被告对其采取的弥补措施。现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要求恢复“黄金方块”道具中的相关功能,不符诚信原则,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原告认为被告《XX运营条款》是霸王条款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目前的计算机技术发展水平,尚难以做到100%确保计算机不发生故障或系统没有漏洞及程序出错,因此,被告在网络戏中约定在计算机出现系统故障、BUG、程序出错等问题时有还原相关数据的权利,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同时,被告将出错的数据予以一定的还原,也是为了确保个游戏玩家之间进行游戏活动的公平,故被告《XX运营条款》不构成霸王条款。原告要求被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江平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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