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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商标权后的组合不构成侵权

2012-06-08 66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5号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邵鸣,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知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丽居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澳汇地板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福格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溟,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饰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佛山市森活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建国,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晓敏,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汇丽集团公司)、原告上海汇丽地板制品有限公司(下称汇丽地板公司)与被告上海汇丽居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汇丽企业公司)、被告上海澳汇地板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澳汇公司)、被告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下称美多美公司)、被告常州福格木业有限公司(下称福格公司)、被告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下称久森公司)、被告上海饰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下称饰豪公司)、被告佛山市森活木业有限公司(下称森活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曾于2008年4月28日作出(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汇丽企业公司、被告澳汇公司、被告美多美公司、被告福格公司、被告久森公司、被告饰豪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2010年3月1日,原告汇丽集团公司、原告汇丽地板公司以已与各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汇丽企业公司、被告澳汇公司、被告美多美公司、被告福格公司、被告久森公司、被告饰豪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两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汇丽居家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澳汇地板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美多美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常州福格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久森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饰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8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  判  长

唐玉珉

 

代理审判员

徐  忠

 

代理审判员

何  渊

 

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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