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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撑法律适用,规范支持诉讼请求

2016-01-05 633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吴颖律师代理原告凤某某诉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纠纷案,以装修质量不合格,要求赔偿工程款(包括拆除、修复费用)。被告上海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要求支付第三期装修款,支付逾期利息和偿付停工违约金提起和赔偿窝工损失反诉。原告凤某某以工程装修不合格,被告擅自拆除房屋承重结构,单方面撤离后又拒绝施工为由,申请质量鉴定和修复方案及费用评估。被告(反诉原告)认为原告未支付第三期装修款,构成违约和造成窝工损失。经质量鉴定认为大量承重墙被破坏,并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告认为,承重墙拆除系根据原告要求并已将设计图纸和工程预算交原告,可以证明原告明知并确认工程范围。原告认为工程设计仅完成设计方案,没有完成设计详图,且没有施工图。原告也未取得设计方案,并不知道被告拆除承重墙。假设要拆除承重墙必须通过设计详图加固,并在施工图上明确施工程序和方案。现仅凭设计方案能解决加固工程问题。根据《建筑法》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知道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设计质量,原告为非专业人员,没有义务对工程承重结构被破坏承担责任。

  对于被告(反诉原告)提出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应在油漆工程开始前支付,但被告工程未完成涂抹、细部、顶部等工程,根据《装饰装修工程规范》,这是油漆开始施工的前题条件,尚不符合油漆施工条件,且被告也未通知原告油漆工程开始,需支付第三期款项,故原告不需支付第三期款项和违约金及窝工损失。

  工期是否延误以及责任,原告从技术层面陈述,原告承担地暖工程系需在找平完成后方开始施工,被告拖延找平工程,迫使原告地暖工程延期,原告不存在拖延工程期限的事由,反驳了被告(反诉原告)提起的窝工请求和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作为专业单位,应对工程中拆除承重墙承担主要责任,并也没有告知原告或解释,对第三期工程款是否应支付,法院从法律层面认为被告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原告有理由认为不应再继续施工,并发函催告,但被告仍未履行施工义务,原告有权不支付款项,并没从技术层面阐述不支付事由。但支持原告主张,也给予法院自由心征依据。最后,法院支持原告请求,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请。该案标的虽小,但吴颖律师作为民用和工业设计本科生,法律硕士生,从工程设计和工程实践工作经验,在诉讼中,熟练运用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把握案子走向,有理有据,得到当事人充分肯定和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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