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根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羁押人犯必要性审查。有四种情形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及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被告人所为的。(2)案件事实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于刑事处罚。(3)或者被判处无罪,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判处的刑期的。(4)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得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十二类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条件,可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过失犯罪的;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主管恶性较小的初犯;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与被害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该规定的四种情形可由当事人或亲戚或辩护人提出,检察院审查。十二类人由检察与提出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