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估价依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某辩护一案。因李某犯罪金额价格评估依据不足,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李某被公安机关释放,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控告人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控告称:李某系其公司仓库管理员。该公司系为外国某公司承办洋酒储运工作。所储运的洋酒用于现场活动广告宣传,并在宣传中免费提供现场饮用。涉及酒300余瓶,价值70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传唤了李某,李某确认将洋酒运出并出卖给网上某人,洋酒的价格最多是数万元。今年7月12日,公安机关批准李某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时,传唤买受洋酒的人,其供述已将洋酒出售。公安机关以涉嫌销赃罪将买受洋酒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假设按控告人举报盗窃罪70万元刑期不少于十年。即使按照职务侵占罪也将刑事处罚7-9年。这对一个年轻人的一生是惨痛的。
俞建国律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经询问认为:(1)李某不构成盗窃罪,假设洋酒被占用也是职务范围事项。(2)同时,由于货物已灭失,‘洋酒’的性质是否属过期产品,还是仅用于宣传,还是可以饮用无法确定。对价格须由洋酒公司提供洋酒的进口报关单,以证明进货产品性质和品名和价格,并进行估值,一般洋酒公司不愿提供。(3)控告人无法提供仓库出入库单,则无法确定货物性质以及在无法确认原始物品,仅凭口供,则无法证明犯罪事实。
经检察机关对申请批准逮捕审查,根据俞建国律师办案经验,预计由于无法提供或不愿提供进口单据、报关单据,控告人又无法提供进出库单据,则对犯罪事实和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最终,检察机关对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李某于2014年8月18日被释放,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