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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实战攻略

2011-09-19 619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俞建国

由于法律和法规限制和中国政府政策导向,外国企业在华投资开办企业会遇到很多问题,并不是很简单地 企业注册手续登记的问题,需要十分专业的人士给予指导和帮助。


一、土地的出让这是目前外商投资中国碰到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首先在上海市周边地区土地资源已经十分缺乏,并政府采取投资项目小不出让土地,对二头在外的企业不出让土地。对效益低、技术含量低的企业不出让土地的“三不政策”。其次,对土地出让企业的注册资金有很高要求。通常30万美金注册资金一亩土地也属基本要求。第三,很多地区长期欠土地指标债,一年、二年可能拿不到土地证。再者,土地建筑容积率,要求在1.2。造成投资密度大。再者,一些外商对土地性质不了解,造成长时期无法取得土地证。最后,相同土地价格相差十分悬殊,从5万到40万不同。但是,由于各开发区的条件、情况、投资偏好不同,仍有可能为一些技术含量较低、投资金额较少的企业取得出让土地。特别一些擅于预谋的政府为土地的预留指标做了长期准备,使上级政府不太容易改变土地性质,为外商企业取得出让土地创造了一些条件。但这都需十分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二、外商对中国的产业指导目录不了解,有些可以调整为鼓励类的企业,都以允许类申请公司设立,使自用的进口设备和购置的国产设备不能享受进口退税政策。为取得进口设备的退税,允许类企业只能不惜以生产产品全部出口为代价,而放弃国内市场。而一旦当国际市场发生变化,再回到国内市场,不仅重新开拓国内市场困难重重,而且不能享受进口设备退税待遇。有一些产品在鼓励类和允许类分类上并没有明显的界线,比如某皮革后整饰加工,如该项技术是新技术,是可以列入鼓励类。比如卫生瓷生产,如属高档陶瓷生产亦可列入鼓励类。至于高、新等标准界定,需要在了解该领域最新的技术前沿条件下作出选择,并在申报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予以明确。



三、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在企业类型选择、企业注册地选择上带有一定盲目性。中国政府为鼓励或抑制不同地区的投资,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在沿海城市和上海市中心城区所得税收明显低于其他地区。特殊区域的国家税收亦明显低于其他地区。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二免三减半”,但非生产性企业按33%征收所得税。一些地区的非生产性企业的税收享受优惠后还可享受财政奖励。在某些产业,如计算机产业,在政府认定的基础上还可以享受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退税政策。除所得税优惠外,一些地区对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税亦采取退税政策。由此,外商投资不同的地区和选择企业类型,对企业的利益相差很大。甚至在市场竞争中由于不同税赋,对于竞争中的胜或败是十分致命的。


四、对企业类型选择上缺乏认识,丧失市场占有机会。2.5生产即界于第三产业和第二产业之间的产业。如以设计、销售、结算为中心的企业,在现行政策中若将其列入第三产业。尽管我们已为不少外商企业 流通领域的许可,且只要符合一定条件,专业经验丰富的律师 外商商业企业已不是十分困难的案子,但将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由此,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在中国设立企业并进行市场抢滩,这需要合理规划,并熟悉中国税收政策和企业运行的模式和产品特点,准确地为外商设立企业度身量衣。比如对进口量大的企业,要为其取得进出口权。则需要合理设计企业性质。比如中小投资者出资资金不足,则也以选择6.8万美元在某地注册公司。

事实上企业类型设计需要十分有实践经验,并全面了解中国法律、政策的专家才能比较好地提出建议,并帮助外商顺利地进入中国市场。


五、对中国外资产业政策了解不够或根本不知晓,这亦是目前外商进入中国的重大障碍。比如外资独资的装潢企业是否允许设立,可能会有不同答案。即使在主管的政府部门答案亦不一定相同,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对产业指导目录的理解和归类不同。同时一些外商亦会听信一些并不准确的承诺,而使投资陷入困境。比如某一地区为吸引外资,向韩国某造船株式会社承诺可批准建立独资的造船企业。但其向专业人士询问,明确答复,中国商务部不能批准外商独资的造船企业。最终结果却使外商企业领悟了法律和政策的权威性和刚性。



六、对投资成本分析需要十分专业的人员作可行性分析。目前在一大批案例中,我们律师事务所一大批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融法律服务为一体,为客户解决难题,并对市场的分析也提供专业意见,较好地解决了投资成本和市场前景的分析的客户化问题。其中解决水、电、汽、污水、下水道的排放和交通及运输成本问题,也是外商投资中国选址成本考虑的重大方面。以及产品市场竞争力研究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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