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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途径与展望

2011-11-19 625

现阶段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的途径与展望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中国律师事务所正融入和参与全球一体化的大市场。建立一批中国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亦是适应这种形势发展的一种选择。中国律师业已面临重大挑战和激烈的竞争。年轻的中国事务业就规模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和管理面临着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一、入世后对我国律师业的影响。

根据世贸组织的国际服务贸易分类表,法律服务属于第一大类商业服务中的专业服务范畴,受服务贸易总协定调整。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根据世贸组织的逐步自由化原则,我国在一定阶段内可以继续对律师业采取保护措施。在中国与美国、欧盟的“入世”协议中,没有涉及到我国律师业的开放。2001年12月22日,我国国务院公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表明律师业的开放没有提到议事日程阶段,我国可以在适当时间内有步骤地逐步开放律师业。但世界经济一体化已经和必将给中国律师业带来重大冲击,同样,现在实际存在的是中国大陆内地律师事务所、外国律师事务所和中国单独关税区的律师事务所三种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共存的局面。他们之间竞争加剧亦必然难免。入世后对律师业的主要影响是: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及我国对外全面开放带来法律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变化。世界一体化体系要求市场主体行为以国际惯例和世贸组织规则及国际标准为准,与国际市场接轨。中国企业在逐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中,随之带来的企业运行模式、观念、产品、交易模式、技术水平等逐渐将与国际接轨。这些变化都会在法律服务市场显现,并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生产和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服务更加纷繁复杂,迫使中国律师按照国际通行的业务水准和专业标准提供更高标准、更新颖的法律服务。发达国家律师事务所有上百年成熟的执业经验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和资本实力,这是目前中国律师业无法与其抗衡的。比如中国金融业传统的以存贷款为主要业务模式正遭受国际金融企业新品种、衍生产品、混业经营模式的挑战。而中国律师对此法律服务技能尚不娴熟。同时,全球化服务的全能型国际事务所可为客户提供各个领域无所不包的法律服务。中国律师事务所实际专业水平与之相差甚远,处于明显的劣势。

(二)跨国界的律师服务业竞争加剧。过去在大洋彼岸的竞争者,今天已经与你面对面;过去曾经熟悉的律师业务、技能,现在已经被新的法律服务技能、品种、专业水准所取代。过去一度曾经站优势地位的传统法律服务领域,正经受着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冲击。尽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香港地区的事务所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和从事执业国家法律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但在非诉讼领域境外律师事务所及其代表处实际已经成为中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主体。并其市场份额仍将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在中美、中欧谈判中,我国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将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数量限制,降低外国事务所驻华外国律师资历的要求。由此,外国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必将呈持续上升趋势,对中国律师构成强大的攻势。

(三)外国律师事务所技术、资本、人力资源优势和先进的管理水平吸引一大批中国优秀的法律人才加盟。特别是一大批法律专业的海归派加盟外国律师事务所,加剧了与中国律师业的竞争。外国律师事务所利用良好的专业服务技能、高薪及送到外国培训优势,争夺优秀中国法律服务人才,造成国内律师事务所人才流失。特别是当前精通外语法律服务人才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人才流失对国内事务所的上规模、上层次是一个很大的制约。相反,外国律师事务所在迅速实施其代表处人员的“本地化”战略同时,使其法律服务市场份额不断扩大。

(四)跨国律师事务所市场扩张的趋势。自从世界市场开放以来,有效占领国际市场的往往是跨国公司、大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亦是如此。尽管在法律服务领域仍受各国司法保护,但仍无法抵制跨国律师事务所的市场扩张,其全球化特征仍愈来愈明显。中国律师事务所现存“大而弱”、“小而散”局面,无法在法律服务市场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当然还包括事务所的品牌、技术水平、专业技能、营销手段、知识领域、人员实力等个方面,都与竞争对手不在同一个水平上。

二、建立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必要性。

我们认为,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是中国律师应对入世挑战的重要举措。由于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人才集中、财力雄厚,专业性强,具有更高的办事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其不但能够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还能以自身的优势吸引人才,提高服务水平,向更大规模发展,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并取得竞争优势。这对提高中国律师地位亦是十分重要的。

(一)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格局是律师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专业化程度不高,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法律服务的要求。律师的执业方式基本是单干独斗,无法发挥团队优势。即使在公司制运行事务所,亦缺乏精英集聚的合作团队。而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则往往大而散。世界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要求中国律师业打造一批规模化、专业化和公司化运作模式的律师事务所。日趋纷繁复杂的法律服务要求强调团队合作精神,高度专业精细分工,注重发挥立体作战优势,全方位展开业务覆盖面。并注重事务所采用公司制经营管理模式。比如在公司并购、国际投融资法律服务项目需要多领域、多兵种合成和立体及全方位法律服务,这需极具竞争力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参与竞争和夺标。通常公司制运行模式的事务所对此具有一定竞争力。

(二)建立规模化的事务所能为提供优质服务和建立高度诚信的服务理念奠定良好的基础。律师事务所要保持和扩大服务市场份额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水平和客户信任。由于规模所各类专业人员齐全,易于建立精细的专业分工,以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和服务技巧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易获得客户的信赖和倚重。而目前小型律师事务所对复杂的法律服务项目往往受肋于各类专业人员缺乏,以及客户对其信任不足,而失去竞争优势。当然,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没有先进的内部管理制度亦难建立优质服务和高度信任的运行体系。

(三)入世后的法律服务业竞争将集中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由于我国国民经济中“三资企业”的数量和国民生产总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在整个法律服务中涉外法律业务所占比重亦将越来越大。而我国从事涉外法律业务人员畸少。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不适应市场的需求,在国际法律服务领域缺乏竞争力。特别缺乏在提供大型复杂的跨国交易和高新技术产业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足。需要加快扶持和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规模律师事务所,与国外律师同台竞争。


三、中国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之路。

全球化服务的跨国律师事务所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过程,形成一批规模化的事务所。中国律师业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律师事务所刚从旧的体制下转换出来,还来不及进入理性整合和调整阶段,难以一步形成规模化。根据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要按部就班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尚需时日。下面就如何探索和寻求跨跃式、有成效、健康的发展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的途径,总结上海的一些实际情况,提出我们一些不成熟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律师事务所规模化途径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途径通常有下列三种方式:

(1)通过事务所合并扩大规模。

(2)通过兼并使事务所规模化。

(3)通过事务所本身自我繁衍和扩张,通过引进优秀人才,自身培养律师使其逐渐规模化。包括设立分所亦是一种自我繁衍和扩张途径。

前二种办法均是成建制合并和兼并,第三种模式则是走集约型规模化的道路。不管采取何种模式均有其利弊得失。兼并和合并模式使规模化的速度加快。当今世界中,速度将超过成本和质量地位的论点已经被市场广泛接受。特别在变化多端的市场变化中,往往是快速者将更容易生存和发展。律师事务所迅速规模化易于建立市场形象,取得有利的市场份额。

通过兼并和合并模式的规模化亦带来有效管理幅度问题。通常的情况下,规模化带来了低成本和高效率。但迅速的扩张也会带来内部管理制度的不适应,缺乏有效管理幅度。如果内部框架不健全,人员整合和磨合周期较长,在一定时期仍不能形成叠加优势。这也会使律师事务所品牌优势得不到良好的发挥,专业分工和团队合作仍无法协调,单兵作战的情形仍将十分突出。律师业是靠人合形成团队优势,律师事务所兼并和合并后律师之间将经历一个漫长磨合期和整合期。如果没有一个权威、高效的领导体系和完整的制度,事务所规模保持和发展仍将面临着危机。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经历自我繁衍和扩张道路。但其致命的弱点是规模化周期长。其优点是:在扩张和繁衍过程中通过循序渐进,律师之间易于磨合和人员整合过程快,事务所人员、结构稳定性较强,亦易于建立团队优势。致力于建立比较合理管理体制,而且有效管理幅度适应各个专业服务领域的机构不断完善和人员充实而不断扩大,事务所易于朝公司制运行模式发展。引进律师和自我培养律师亦易于按事务所为筑就若干个有活力和竞争力的专业服务领域配置。为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和达到一定实力时通过兼并途径实现规模化打下了基础。

上述规模化发展途径,需要按各事务所实际情况决定。 

(二)规模化必须以专业化、品牌化为基础,并建立团队合作的框架,和逐步建立公司制运行模式。

(1)事务所规模化是一个现代律师执业模式的变更过程。律师将由单个执业逐步走向联合执业。律师个体的作用将不再体现知晓一切法律而朝某一个专门领域发展,这样一来,整体的专业水平将普遍提高。就整个律师事务所而言,它的业务范围是广泛的,但就各个独立部门来说,它的业务范围单一的。而业务水平必须是精深的。 

(2)规模化的事务所不在于过分追求律师人数增加。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主要是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集聚化。规模化的事务所必须建立在品牌化基础上,使该所在整个行业中若干个服务领域充满竞争力和活力。因此,必须不断引入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人才集中于某一领域。通过建立优秀的团队,以创建事务所品牌领域,迅速扩大法律服务市场的份额。而通过知名或骨干律师亦保证整个团队的优质专业服务水准,取得客户信赖和加强其依存度。通过律师这种相互配合,以求得事务所整体发展。

(3)团队作战和公司制运行模式。由于国外规模化律师事务所长期积累了一大批稳定的客户。其客户资源属于事务所。而目前我国律师的客户资源大部分属于律师本身,律师个人的魅力超过事务所品牌,客户跟律师走现象十分普遍。规模所凝聚力在于事务所的资源,事务所本身客户资源不足是建立公司制模式面临的巨大障碍。然而目前一些公司制运行的事务所案源仅靠少数合伙人,这样很难形成规模效应。

总之,规模所仍沿用单打独斗形式是无法形成合力,也无法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在现阶段在很多事务所采用公司制模式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可采用律师单干和团队作战及公司制并行运行模式。这样既发挥律师的个体积极性,亦通过律师团队作战,在骨干律师的帮助下,团队内律师专业水平迅速提高,亦保证办案质量。并且通过公司制模式使某些专业领域的市场份额迅速扩大,一大批律师由此亦扩大案源并提高收入。我所在金融领域和韩国企业法律服务领域尝试公司制运行模式,市场份额在业内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比如我所就中国某资产管理总公司的诉讼案件操作中和分配上均采用公司制模式。有十几个律师团队作战,分工合作,使诉讼案件不断取得良好效果,亦获得客户的高度评价。

(三)要有共同的理想和价值追求,要形成具有权威并有效的领导决策层,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是以人合为中心的团队。合伙、合作首先是人合。人合的本质是志同道合,是共同的理想和价值追求。如果没有人合的基础,规模化发展的目标难以实现。在规模化的过程中必然遇到长期和短期的利益矛盾,个人和团队的利益矛盾,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积累与分配的冲突。如果在规模化的事务所中没有一批志向高远、志同道合、顾全大局的律师,规模所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似乎有些缥缈。

(2)要发展规模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权威和高效的领导决策核心是难以为续的。事务所主任必须有足够威信,并要求有宽大的胸怀,还应该是市场经营和事务所管理的专家型人才。正确的决策和管理必然会给事务所带来了市场,科学的管理水平引导事务所朝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发展。同时,事务所亦必须有一个精良的决策层,保证事务所的经营决策不失误或最大可能减少失误。真正使事务所做大做强,顺利地朝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

(3)现行律师管理体制滞后。传统的事务所管理模式基本是“林家铺子”作坊式管理。而规模所必须建立或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立优秀高效经营决策和管理体制。建立权威的科学管理机构。有条件地逐步引入决策与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和健全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岗位分工,完善奖惩制度。塑造良好的事务所公众形象。强化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的自律性管理;建立优良、快捷、周到的后勤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质量保障体制。加强对技术支持的投资,利用现代高新技术和现 公通讯手段,以提高现代管理和业务水平和服务效率。

(四)事务所的经营方针、策略正确是规模化发展重要保障。传统的事务所模式基本是以“生产型”模式。传统的经营管理理论把市场主体的人、财、物作为资源进行管理。现代经营管理理论把机遇和技术作为重要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规模律师事务所必须把专业技能和市场机遇作为重要经营管理的资源。有效的协调人、财、物、机遇、技能的合理配置。规模所要为全体律师建立市场开发的平台。通过对目标市场重点营销、组合营销、整体营销,建立广阔的法律服务市场,并以专业和品牌优势赢得市场。一个事务所人均营业收入偏低,则折射的是公司制案源不足,亦就目标市场未有效攻克。所以规模所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同时,强化经营决策体制和体系。由经营决策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

(五)规模化律师事务所必须通过吸收消化先进和高水准的专业技能和通过业务创新,建立事务所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领域。规模所在一定程度拥有人力、财力和物力的优势,这些优势为建立核心、共性、前沿的有竞争力服务领域创造条件。所以,规模律师事务所要集中优势,开发和拓展新的高端、前沿法律服务领域,创建有核心竞争力的服务品种,占领市场的制高点,使事务所进入到一个更高、更新的法律服务层次,并作为规模律师事务所跨越式发展的强大引擎和助推器。

(六)司法行政部门的政策引导和扶持及行业协会导向和帮助是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律师建立规模化事务所是适应入世后全球经济一体化形式和法律服务市场国际化的重要举措。司法行政部门的政策、机制、环境等方面的配套扶持是重要保证。并行业协会在行业标准、导向、宣传、扶持、政策和规划制定等方面需要为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茁壮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总之,律师事务所在规模化过程中需要适时加速扩张,并要建立合理的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和适应市场需求的机制。在完善体制过程中,要及时的进行业务创新,创建有核心竞争力的品牌服务领域。同时,政府的政策和扶持的配套是外部的重要推动力。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发展和科学的管理将为中国入世后参与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亦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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