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6日(第22期)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政府信息公开要把握内部工作信息和公益信息区别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陈某要求国土资源部公开征地备案信息请求获支持,内部管理信息是机关日常工作信息,不是政府公开信息范围,但要区别是否是内部管理信息要看他是否具有公益性和履职过程形成的信息。
北京高院(2015)高行终字第4133号案中陈某要求国土资源部公开省上报备案的批准用地信息。用地批准单位也不是国土资源部。于是国土资源部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并告知陈某。北京高院认为,相关备案信息也是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制作或形成,并以一定形式保存、记录的信息。应属政府公开信息。国土资源部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依法撤消,对陈某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指代内容的信息申请应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特定明确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或文号,或其特征的描述。对指代内容的信息申请应予公开,这是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行初字第7号的行政判决。该案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出版刊物。所谓指代内容信息公开申请时指申请内容没有文件名称和文号,仅以申请内容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张某向区房管局申请:杨浦区152街坊D块居民代表参与的监督小组全部成员名单。房管局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作出答复。由此涉及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政府文件规定,各区(县)可以成立监督评议小组,可以吸纳被征收入,承租人推荐或者选举代表参加。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全过程和实行监督评议”。房管局是主管部门监督小组是监督评议小组。房管局以申请内容不明确,显然有悖常理。逐撤消房管局答复,要求重新作答复。
编辑:魏庆玉,校对:赵萍 签发:俞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