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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签署的借条,如何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9-03-15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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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随着年初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出台,关于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条,属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终于有了较为清晰的判断标准。其实,早在司法解释出台前,上海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就已经确定了一套判断标准,对于借款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果未签字的一方否认为共同债务,原告负有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被告借款的用途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如果原告不能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法院一般会采纳被告的观点,认定债务为签字一方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我代理的是原告。虽然原告持有借条原件,但我深知,如果遇到的是不诚信的被告,仅凭借条是打不赢关系的。于是,接受委托后,我从资金出借、借款用途等方面开展了证据收集工作。果不出其然,庭审中,被告百般抵赖,否认收到出借的资金,并辩称所借款项用于赌博,不属于共同债务。由于前期调查取证工作充分,我方提供证据一一驳斥了被告的谎言。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的观点,认定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共同偿还。所以,我还是这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是王道。

案件简介:

      原告与被告A是朋友关系。2012年起,被告A以经营商铺所需,多次向原告借款,并许诺一定的利息回报。其中,有部分借款被告A给原告打了借条,有部分借款没有借条。所有借款原告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A。起初,被告A还按约支付了利息,之后就不再付息、还款了。在催款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及其妻子B共同偿还债务。

      庭审中,被告A否认收到全部借款,并辩称所有借款均用于赌博,妻子B不知情。被告B则表示,自己没有在借条上签字,所有借款是被告A的个人债务,自己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由于庭前准备充分,我代理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款的取款记录、出借款项后被告的短信和微信回复记录、被告经营商铺的证据等,证明了原告交付出借款项、以及款项用途适用于经营商铺的事实。

      最终,法庭采纳了我方的证据和观点,认定借款是被告A、B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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