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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公司确定承租人有异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2018-10-17 4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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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房屋征收中,公房的承租人享有签约权(俗称“一支笔”)、领取补偿款的权利。而且,公房的承租人享有绝对的参与动迁利益分配的权利(如果是其他户口在册人员,必须满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未取得过福利性房屋的条件,才能参与动迁利益的分配)。因此,公房承租人的确定,意义重大。

       对于承租人已经去世、尚未确定新承租人的被征收户,动迁组会要求该户自行协商确定新的承租人。但许多情况是,被征收户家庭内部有矛盾(没有矛盾的话,早就确定新的承租人了),无法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确定新的承租人。为了打破僵局、尽快确定签约主体,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的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新的承租人将由公房出租人或其委托的管理人(一般是物业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在15日内书面确定承租人,确定的承租人作为签订主体。

       如果其他户口在册人员、与被征收房屋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如果对物业公司确定的承租人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被确定的承租人列为被告、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列为第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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