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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据职权裁定移送管辖应当明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建议

2018-10-16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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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有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和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赋予了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规定,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有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依据职权移送管辖案件,被移送案件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法院依职权移送案件,如果不赋予当事人对法院依据职权移送案件行使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于丧失管辖权异议权一方则显失公平。因为不排除依据职权移送案件的法院会发生移送管辖错误的情形,如果不赋予被移送案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权予以救济,无形中剥夺了被移送案件当事人一方应当享有的程序正义。

       二、人民法院依据职权移送案件实务中,当事人一方的管辖权异议无从救济屡有发生。

       1.依据职权移送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同法院实务处理不一致。部分法院在理论上认为被移送当事人一方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部分法院认为当事人无权就依职权移送的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

       2.受案法院移送管辖错误的情形并不鲜见。对于存在管辖权争议的案件,有时存在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不明确的情况,因此会存在理解的偏差。受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经审查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直接裁定将该案件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不赋予被移送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然而,依据职权作出移送管辖权裁定的法院会出现移送错误的情况,如果不赋予被移送案件当事人之管辖权异议权,则剥夺了被移送案件当事人一方应当享有的诉讼程序权利。

       为此,建议如下:

       三、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出具指导性意见或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1.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在依据职权移送管辖之前,建议在该管辖权裁定书中明确,被移送案件当事人一方就该裁定在法定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2. 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就该管辖权提出异议,或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之管辖权裁定被终局驳回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方可向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案件。赋予被依据职权移送管辖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之管辖权异议权利,公平对待当事人各方享有对管辖权异议权,能平等保护当事人各方应当享有的程序正义。

 

徐红英 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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