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作为投资人将车辆借给其出资公司被告某网络公司,被告薛某作为驾驶员为被告某网络公司出车。
因被告薛某开车造成交通事故,由车主赔偿受害人20多万元。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负交通事故全责,应赔偿原告。被告某网络公司称,被告薛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正式职工。工资提成计算,无底薪。且属销售人员,首次到岗擅自试车,应负全责,公司无赔偿责任。
光明律师事务所雷荧律师代理被告薛某认为:从微信上可以证明薛某曾与被告财务沟通请假事宜。有无底薪与劳动关系成立无关。不是劳务关系。被告某网络公司修理工随行跟车,并员工确认出去试车,有人陪同。
故法院认为:可认定被告薛某并非擅自行车,被告薛某系职务行为,无赔偿关系和义务,逐驳回对被告薛某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