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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2018-09-11 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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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仅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但是,该法律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被调查机关并未严格按照该规定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各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为由附加各种条件予以限制,律师调查取证的不顺畅无疑限制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特别是各类诉讼案件,律师调查取证权被限制,对于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将停留于纸面,无法落实到实处。

      一、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范围不清晰且受到严格限制。

      1.律师调取公安机关的户籍信息全国各地规定不一致。极少数城市的公安机关可以仅凭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顺利调取,但绝大部分异地公安机关要求须持法院受理通知书或调查令且必须到户籍所在地方可调取。

      2.律师向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产调信息时受到诸多限制。目前律师调取产调信息时,各地房产管理部门均有愈加收紧的趋势,并非仅持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调取,房产管理部门通常要求须持有法院受理通知书或持法院调查令等材料方可调取。

      3.律师向银行的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律师向银行调取有关账户信息时,律师无法依据律师法赋予仅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调取,银行通常只认可法官持调查令调取。

      4.律师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婚姻档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权受到限制。律师向婚姻登记机关或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并非仅持有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调取, 通常要求须持法院调查令方可调取。

      5.律师向工商、税务机关调查取证全国规定不统一。律师向工商、税务机关调取工商注册信息或税务查询信息,各地工商、税务部门要求口径不一。有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调取,有规定须提供法院受理通知书方可调取,有规定须提供法院立案部门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有规定须持法院调查令方可调取。

      6.律师向建设管理部门、证券开户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档案保管部门调查取证受到严格限制。律师向建设管理部门、证券开户管理部门或其他档案管理部门调取相应的档案材料时规定须持法院调查令方可调取,更有甚者,有关部门无法一次性告知相应的调查取证部门甚至互相推诿。

      二、律师无法顺利调查取证的原因分析

      上述职能部门因担心信息泄露而承担责任,所以各部门另行设置内部规定,而且各职能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所需材料要求不一致,从而加大律师调查取证的难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经过全国人大人大常委通过立法的形式制定的法律,属于上位法。各职能部门仅依据内部规定不予配合,其行为违背上位法之规定,其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关于完善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的建议

      1.建议立法机关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所产生的问题,进行重新修订,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对该规定制定司法解释。建议在立法修订或制定司法解释时,明确列举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除此之外律师即可自行调查取证,应依据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考虑扩大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范围,这不仅为律师诉前调查取证提供便利,同时律师今后在扮演调解的角色时,也能促使双方在诉前解决争议,从而化解矛盾和减少司法机关的办案成本。

      2.各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为律师履职提供便利。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违者进行追责。

      3各地司法机关、律师协会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地司法机关应当与律师协会互相协作,将各职能部门负责调查取证部门的联系方式以网站、通讯录的方式向律师予以公示,为律师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4.建议对律师非法使用调查取证材料造成的不利后果进行追责

      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律师在获取调查取证之便利时,应当出于正当使用为目的。律师因非法使用造成的不利后果,律师协会应当给与惩戒,甚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徐红英 律师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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