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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如何追回?

2018-09-1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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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几年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房屋纠纷在家庭矛盾中日益突出。笔者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非常具有代表性。

        李女士有四个兄弟姐妹,父亲生前遗有一处私房,该处房屋有父亲和小妹一家居住。父亲去世后,一直就有小妹一家居住,未任何办理继承手续。李女士因工作繁忙,与小妹走动较少。今年下半年,李女士看望妹妹时,突然发现里面的住户变成他人,一问才知道,由于前一阵子股市火爆,为了筹集资金,不知采用

何种方式将该房屋出售 给他人。该处私房是李女士兄弟姐妹出生的地方,李女士觉得有纪念意义,故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该处私房系李女士父亲遗留的房产,父亲过世后,并没有进行继承析产。李女士的大哥因疾病先于父亲死亡。该诉讼必须由李女士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参加诉讼,李女士的大哥先于父亲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

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大哥的继承份额由其子女代为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李女士的妹妹无权一人独自处分共有房屋,该行为无效。李女士和其他权利人可以选择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返还房屋;也可要求妹妹对此进行赔偿。

        最终,李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追回了父亲的私房。

        类似李女士这样的情况十分普遍,父母过世后,遗产中的房屋因种种原因没有及时析产,一旦发现,就会造成当事人损失。李女士还是幸运的追回了房屋,建议大家在父母去世后,应尽快处理遗产,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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