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雷荧律师代理原告叶某、赵某诉被告赵某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称其将一笔钱委托其将一笔钱委托其子赵某炒股,现赵某擅自提取,要求确认该账户股票所有权归原告,或返回资金,被告辩称股票系被告资金,且曾出资为原告购房,不同意原告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有资金汇入被告账户,根据双方陈述该账户原由被告管理,后为原告管理,对原告所称委托管理的法律关系由合理性,予以采信,被告称用购房形式已归还原告,因该节事实被告未举证,或不可用反诉形式主张,法院在本案无法查清,认定属不同法律关系,认定属不同法律关系,属不予认定,逐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如此家庭赠与抗辩,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原告诉请胜诉就存在不确定性。交易过程活动中细节可印证或否定主张,证据细节十分重要,这往往被忽视,导致诉由不确定性,结果不同。家庭成员之间往往钱款来往手续不严格。导致遇到纷争时,抗辩理由不同,案子走向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