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公司违法解释?还是员工违纪解除?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陈元律师代理戚某诉某公司和第三人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原告(戚某)诉称,原告被被告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双倍支付补偿金等其他损失,并适用被告所在地上年工资标准按三倍补偿。被告抗辩根据《员工手册》连续十二个月内受二次书面警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补偿金,且戚某被派遣实际工作地在苏州应适用苏州的上年的本地区工资标准。
该案的争议是:
(一) 本地区上年工资标准应适用劳动合同企业所在地,还是被派遣工作地标准。
(二) 依据三次警告解除合同是否成立,因属违法解除,还是违纪解除,适用双倍工资补偿标准,还是适用不支付该经济补偿金。
长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支持了戚某的仲裁请求。上海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不服仲裁,向其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戚某违法解除的请求,裁决劳服公司支付赔偿金168909元。并支付报销有关费用。第三人被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仲裁地和诉讼地的选择管辖。企业所在地和工作地补偿标准选择方面可给予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