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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未完全履约理应部分收费

2013-01-25 487

服务方未完全履约理应部分收费

    上海钰银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海若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纠纷上诉案,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俞建国律师和萧志壮律师代理上诉人。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是否全部完成,对全部履行服务事项已支付了50%服务费,另50%服务费用是否应继续支付。

根据服务合同约定,钰银公司与若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条款中有一条是钰银公司代理招商,钰银公司可自行设定对外招商租金及营业额提成比率。但2011年西安世园会的函规定招商餐饮区转租费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平均营业提成不得超过10%。一审法院认为:该规定是一种管理行为,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故若丝公司并无过错。钰银公司不等于有权不遵守西安世园会管理规定。并钰银公司在实际招商中接受了这一条件。二审中钰银公司上诉认为,服务协议不是中介协议,提供服务方作出承诺,应视为是否完全履约依据。租金规定直接制约了钰银公司的收益,有违当事人的合同的目的。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对被上诉人若丝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这是期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依法区分了服务合同和中介合同特征和要求。中介合同抗辩的是合同达成为合同目的,服务合同抗辩的服务事项的完成是履约依据。在部分履约情况下,接受服务一方就未完全履约部分进行抗辩,并拒付部分服务费用,是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对这类合同案由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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