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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22)

2011-11-28 581

民企法务专版(22

经海祥 律师

【以案说法】

强降雪天气能视为不可抗力吗?

 

《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自然灾害是比较典型的不可抗力现象。但是何种类型,何种程度的自然现象可认定为自然灾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应视案情而定。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上海某机械有限公司(下称机械公司)与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下称仓储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约定仓储公司将其建造的位于青浦某工业小区内建筑面积1100平方米的涉案厂房出租给机械公司开设工厂,年租金13万元。该厂房在建造过程中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照,房屋建成后亦未取得产权证。机械公司承租时,当地房地管理部门曾出具产权证正在办理中的书面材料,机械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办理手续后取得营业执照。2008年1-2月,上海地区出现强降雪和积雪天气,2月1日晚涉案厂房倒塌,机械公司机器设备被压。机械公司对现场进行公证后撤离并另觅场地生产。期间机械公司发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并与仓储公司就退房事宜结算完毕。后因机械公司损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机器设备损失,经营损失等共计79.1万元。仓储公司则表示,涉案厂房并非质量不合格建筑,房屋倒塌系自然灾害所致,属不可抗力,不同意机械公司的诉请。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中,因现场已不存在,房屋倒塌原因已无法鉴定。机械公司机器设备损失经评估为44万元余元,其主张的经营损失为自2008年2月1日至4月1日。经向气象部门调查,2008年2月1日早晨8时青浦区积雪深度为4厘米。

原审法院认为,房屋倒塌日青浦区积雪深度所产生的压力未超过房屋的最低设计承载能力,故房屋倒塌并非积雪所致。机械公司在房屋倒塌后需另寻场地搬迁后再生产,其主张两个月经营损失符合常理。因此,仓储公司就出租质量不合格的房屋应承担80%的陪偿责任,机械公司对房屋质量负有审查、注意,及采取合理措施减损的义务,应承担20%的责任。判决仓储公司赔偿机械公司财产损失35万余元、经营损失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机械公司称已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20%责任,仓储公司称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应视为不可抗力,机械公司对气象部门发布的强降雪警报未予注意,未及时清除屋顶积雪,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再次调查,得知2008年2月2日早晨8时青浦区积雪深度已增为18厘米(气象部门每日早晨8时采集数据一次)。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应为25.5厘米。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仓储公司分两次支付机械公司35万元。

 

        简析:

本案中的强降雪天气能否认定为自然灾害,进而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关键在于是否同时满足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三个条件。关于能否预见,气象部门已发布强降雪警报,并要求有关单位及个人做好防范措施,从普通人的认识能力和关注程度判断,只要注意到上述预报,对天气状况完全可以预见,故本案中的强降雪不符合不可预见性的要求。关于能否克服和避免,关键是查明倒塌房屋质量是否合格。虽然本案中倒塌的房屋未取得相应证照,但即使是违法建筑亦与质量不合格非同一概念,即不能仅以涉案厂房系违法建筑而直接推定其质量不合格。本案由于现场不存在,无法鉴定厂房的质量,但已查明房屋倒塌时实际积雪深度最大值为18厘米,远低于合格厂房所能承载的积雪深度25.5厘米,因此,可推定厂房本身质量不合格。

由此可见,涉案房屋倒塌时积雪深度并不能导致符合设计规范的房屋倒塌。仓储公司认为强降雪天气应作为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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