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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法务专版(1)

2011-11-28 613

民企法务专版(1

经海祥 律师

【刑事案例】

注册资本须实报

 

上海某百货公司由孙某与他人共同出资500万元于2000年12月成立。2001年8月,百货公司决定增加注册资本至1500万元,并采用向其他单位借款1000万作为实收资本,由朱某在提供验资所需的报表上虚列公司实收资本,以虚增资本公积的方法取得了验资报告。随后,百货公司在将所借的1000万元归还的同时,持该虚假验资报告等材料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登记后,虚报注册资本1000万元。同时该公司的股东人员及持股份额也作了相应的变更,其中张某持有股权300万元,占20%;孙某持有股权225万元,占15%。

案发后,张某、孙某、朱某分别被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1年、1年。

张某等人自以为很聪明,结果反被聪明误。增资不成,反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期可达三年,且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虚报注册资本是否构成犯罪,对非法律专业人员而言,一般可把握二点:

1、是否以虚报的手段欺骗登记机关,从而完成登记,达到虚报注册资本的目的。在已发生的案例中,虚报的手段主要表现在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出资单据、实物出资的发票等。这是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特征。

2、虚报的数额是否巨大,后果、情节是否严重。除了行为人在申请登记时有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同时虚报数额巨大或者后果、情节严重的,才能达到立案标准。

其中关于数额标准,最新的规定是:

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2、超过法定出资期限,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3、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劳资关系

用人单位应如何约定试用期?

 

小王是2007年7月毕业的大学生,2008年2月通过自已的努力应聘一家外资企业并被录用,单位和小王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2月1日到2009年1月31日。单位提出小王是应届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所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工作两个半月之后,单位领导找小王称经过考察,觉得小王不能胜任工作。并告知试用期内单位如果觉得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随时和劳动者解除合同,且单位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也不需要提前告知。

问题:

1、单位可否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

2、单位能否随时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尽哪些义务?

解析:

1、单位不可以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2、小王在单位已工作两个半月,已超过可约定的试工期,单位不能以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与小王解除合同。

如果单位觉得小王不能胜任工作,那么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以此理由解除的,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通过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并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小王工作未满半年,所以单位另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合同实务】

合同有哪些形式,订立合同前应注意些什么?

 

合同一般有书面、口头、其他等形式。除法律明文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可由当事人选择。即合同形式自由。

从交易安全角度,我们提倡当事人尽可能采用书面合同。其优点在于有据可查,权利义务关系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在经济活动中、合同书、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都可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

口头合同的优点是便捷和迅速,缔约成本低。但发生争议时,不易分清是非。一般在即时清结的交易活动中可采用。

此外,合同还有其他形式。如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等等。

在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中,有一类现象应引起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即因忽视签约前的主体调查,导致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无法履行,或者受骗上当无法达到签约 目的。我们建议合同当事人在订立重要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有一定的了解,或者通过实地访问、工商查档等方法做一些必要的调查工作。主要了解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有无问题,资信能力或履行能力怎么样,对方签约目的是什么等等,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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