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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areas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袁田律师、魏庆玉律师代理被告瑞士在华企业劳动纠纷案,原告昂某称被告裁员和变更合同不合理。并承诺发放合作奖金予以履行。被告抗辩,解除合同应客观情况变化,属合法行为。不存在违法解除,合作奖金是有条件承诺,原告王某未与被告协商一致,无依据支付非法定款项,法院经审理逐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
该案反映了法院更多支持企业客观情况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走向,并对原告提出返回证件要求负有举证义务。赋予企业裁员的协商权力,并不是作为企业义务认定,对搞活企业,遵循运用企业自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