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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当使用他人肖像,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2021-04-13 1131

不适当使用他人肖像,可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导语: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进行个人或企业经营推广宣传,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呢?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现在常见某些社会公众人物特别是知名文艺工作者,不时拿起法律武器以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维权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利益是否被侵害,他们的主张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呢?


现在,笔者以其本人亲自代理的北京知名艺人工作者范某某诉某颜(上海)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案号:(2020)京0491民初33966号。笔者代表被告某颜(上海)有限公司一方,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原告范某某起诉被告赔偿50万元损失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请看律师以案释法如下:


案情简介:


知名文艺工作者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某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被告侵犯其肖像权主要事由:被告微信公众号内有数十篇涉及原告肖像照片共计45张,原告以未经其同意、也未支付使用费而进行营利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诉诸法院。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公众号中向原告公开道歉;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 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意见:


1、被告无侵权故意;2、原告提供的涉案文章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以原告肖像进行了营利为目的之行为;3、原告提供的涉案文章及图案等证据没有明示原告系被告的商业代言人,被告使用的文章也不可能致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商业合作关系;4、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文章使其自身遭受其直接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5、原告因偷税事件的社会影响,其正面形象不复存在,更无商业价值可言,其诉请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无任何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


1、涉案文章配图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原告的肖像?


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505 000元是否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配图含有原告肖像,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为目的。被告主张涉案图片系转载,但是转载并非肖像权侵权免责事由,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知名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的合理支出,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某某经济损失32 000元。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案例法律评析:


1、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人使用了他人的肖像;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使用他人肖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这些因素都是衡量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侵权行为以及后果是否严重、肖像权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的综合考量因素。


2、使用他人肖像权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为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必须考量的条件。


侵权人使用他人肖像以营利为目的,若经肖像权人同意,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人使用他人肖像的主观目的、营利情况、影响程度等,则是影响侵权人侵权赔偿数额的重要因素。


3、2021年新颁布的《民法典》,明确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应当以是否经肖像权人同意为主要判断标准,重点突出了对肖像权人人格权的保护和充分尊重肖像权人的意思自治。


随着现代通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新媒体的不断个体化、碎片化。人们通过社交媒体进行言论表达或进行各类营销推广活动时,应当依法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能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侵犯其合法权益。否则,被侵权人可能将拿起法律的武器诉诸法院,而侵权人却浑然不知。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感到困惑时,可以向法律专业人士咨询,以此防范不确定风险的发生。


 


徐红英律师   电话:13818076833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天目西路218号嘉里不夜城第一座2201室


2021/4/11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范X 冰与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网址: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6b179cc38a14396aa21acfa000b1f8d


后附判决书案例(仅供学习使用):


范X冰与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案  号


(2020)京0491民初33966号


 


·  


·


发布日期


2021-03-29


浏览次数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491民初33966号


原告:范X冰,女,1981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X冰与被告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X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奇珍,被告X某(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红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X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和涉案微信公众号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5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5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国际精准医学”(微信号:×××)中发布了标题为《记者问范X冰:你整容了吗?范爷竟这样说????看醒了很多傻女人!》《范X冰:18年来,微整形使我一直在变美!》《范X冰在做微整形,黄奕也在做复颜术,你呢?》《图揭明星私家驻颜秘籍张庭嫩脸皮绷没皱纹》《48岁周海媚似20岁少女30青春活细胞让你可以做到》《美人心计2014秋冬流行妆容全掌控》《这些男神女神都整容了你造吗?》《央视说:微整形是安全的,但前提是不要贪便宜!》《露额头才是美女的标准!开扒被齐刘海毁掉的女明星(组图)》《再等等!等有钱!等有时间!等再老一些!等吧,时间会赐你一张无法挽救的老脸!》的10篇商业性宣传文章。被告在上述10篇涉案文章中擅用原告肖像图片45张并附有“欢迎关注‘首尔医疗国际集团’私人高级定制:只为最珍贵的您服务”“颜值想提高30分的,请关注我”等宣传文字和企业介绍。被告擅自将原告姓名及肖像用于美容整形服务领域的商业宣传行为,旨在利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价值宣传,具有明显的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原告系演员,主演过多部影视作品,曾获得第27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女主角、第44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配角、第23届东京国际电影节最佳女演员等荣誉。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公众识别度及高于一般人具有的商业财产价值。基于上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无侵权的故意,原告也未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本案不构成侵权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第一,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有侵权的故意。原告作为公众人物,其以文化娱乐等方式公开宣传自己的演绎作品及肖像,其主要目的是让社会公众知晓本人,并以此获取商业利益,应当具有社会公知容忍度,社会公众点评其公众人物也属于常理。被告作为一般的社会公众,转发源自公开网络及其他公众号的文章也属于常理。被告并未利用其肖像故意实施降低或贬低原告肖像的行为,原告转发源自其他公众号的文章也是对原告形象进行正面宣传为目的。第二,被告也并未以宣传原告肖像因此以营利为目的。被告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化工原料及产品,医疗器械,实验室设备、美容设备,化妆品销售,企业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从事生物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工程,环保工程。被告公众号“国际精准医学”之公众号简介:医疗“投资、管理、服务”为主导的健康产业管理型企业等内容。被告公众号二维码属于公众号功能的正常配置展示,被告并未提示原告系被告商业代言人或使社会公众误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商业合作关系。被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证据证明被告以利用原告的肖像营利为目的;被告的公众号介绍也无证据证明被告以利用原告的肖像营利为目的。被告的公众号二维码在公众号中属于公众号功能的正常展示,该公众号无法证明被告以原告肖像宣传为目的。第三,被告无侵权故意,原告也未因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二、涉案公众号的文章及图片均源自公开网络及其他公众号转载而来,并非被告故意用于商业推广,涉案文章均已删除。三、原告提供的涉案文章及图案并没提示原告系被告的商业代言人,也不可能致使社会公众误以为原告与被告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四、原告提供的涉案文章无证据证明被告因原告的肖像而实施以营利为目的。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被告转发文章照片中,并非原告本人唯一照片,该涉案文章图片还有其他诸多自然人,该文章图片并未提及原告系被告的服务对象或形象代言人。因此,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以原告姓名肖像进行营利为目的。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因涉案文章而遭受其直接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六、原告因偷税事件的社会影响,其正面形象不复存在,更无商业价值可言,其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没有任何依据。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范X冰为知名文艺工作者,其曾出演多部电影和电视剧。


被告是微信公众号“国际精准医学”(微信号:×××)的认证账号主体。


2020年4月18日,经申请真相数据保全中心出具通过录屏及互联网取证获得编号为ZX-BWX-0120200418812108、0220200418635732、0120200418737379、0220200418338764、0120200418400585、0220200418532326、0120200418302772、0220200418803783、0120200418253707、0220200418410752、0120200418895044、0220200418346339、0120200418984046、0220200418830875、0120200418739658、0220200418443102、0120200418274777、0220200418135088、0120200418620875、0220200418490101的《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上述证书记载的证明文件显示,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1月24日的时间段内发布了十篇文章,分别为《记者问范X冰:你整容了吗?范爷竟这样说????看醒了很多傻女人!》《范X冰:18年来,微整形使我一直在变美!》《范X冰在做微整形,黄奕也在做复颜术,你呢?》《图揭明星私家驻颜秘籍张庭嫩脸皮绷没皱纹》《48岁周海媚似20岁少女30青春活细胞让你可以做到》《美人心计2014秋冬流行妆容全掌控》《这些男神女神都整容了你造吗?》《央视说:微整形是安全的,但前提是不要贪便宜!》《露额头才是美女的标准!开扒被齐刘海毁掉的女明星(组图)》《再等等!等有钱!等有时间!等再老一些!等吧,时间会赐你一张无法挽救的老脸!》(以下简称涉案文章),涉案文章的配图中涉及原告肖像的照片共计45张。


为证明范X冰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原告提交范X冰的百度百科截图和新浪微博截图。


被告主张涉案文章及配图均系转载,并提交涉案文章在其他网站的截图。


经询,原告当庭撤回要求判令被告断开侵权链接终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IP360公证文件、百度百科截图、新浪微博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涉案文章配图含有原告肖像,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被告发布的涉案文章及配图,意在吸引社会公众关注,吸引潜在客户,具有营利的目的。被告主张涉案图片系转载,但是转载并非肖像权侵权的免责事由,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故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范X冰的肖像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损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关于损害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知名文艺工作者,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被告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肖像被使用的方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合理支出,因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本院将酌情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信公众号“国际精准医学”(微信号:×××)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范X冰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范X冰经济损失32000元。


三、驳回原告范X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原告范X冰负担1323元(已交纳),由被告X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0元(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喻 航


书 记 员 云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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